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律毕业论文(3)
2017-11-09 01:47
导读: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孟德斯鸠也是启蒙思想家,主张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是他所提倡的三权分立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 政治 法律方面的直接思想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孟德斯鸠也是启蒙思想家,主张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是他所提倡的三权分立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
政治法律方面的直接思想基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君主和独裁,以为把握权力的人都轻易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此,他提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由各个国家机关分别把握,互相分立,由于在他看来,这三种权力假如由同一机关行使,则一切都完了。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立,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裁判机关只能适用法律,并且必须受法律的拘束,法官则是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具,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权的领域,不答应法官解释法律,以免法官的擅断,“这样的思想导致确立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
3、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心理强制说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在它的主张者费尔巴哈时代被称为“法律理论”,费尔巴哈叫做“实定法的理论”,宾丁名之为“平衡说”。在此说的主张者费尔巴哈看来,人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人们犯罪就是由于在犯罪时获得快乐的感性冲动而导致的,所以为防止犯罪,就需要防止、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为了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就要利用犯罪欲求能力这种感性本身,采用成为感性害恶的刑罚,对犯罪加之以痛苦。详言之,为了防止犯罪,必须抑制行为人感性的冲动即科处作为感性害恶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到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换句话说,行为人由于确信实施犯罪的欲看会带来更大的害恶,就会抑制犯罪意念,而不往犯罪。为了起到心理强制的作用,需要预先用法律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以便预示利害,使人们知晓趋避。费尔巴哈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正是作为心理强制说的结论被确立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学者们之间的意见颇有不同,但过往曾经形成过通说。通说以为有四项内容,即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尽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解释;刑法无溯及效力。下面我来逐一简单的论述一下。
1、排斥习惯法,即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法院对行为人定罪判刑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为根据,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这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确当然结论。但一些学者以为,习惯虽不能直接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对刑法所规定的一定概念的解释,经常不能否定习惯的意义。
2、排斥尽对不定期刑,这一原则是由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一定的犯罪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而产生的。尽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法官在判决时,只公布罪名和刑种,至于究竟服多长时间,则由行政机关即行刑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的情况决定,这样做,无疑会丧失刑法保障人权的性能。所以不论定刑或宣告刑都不答应尽对不定期刑。但一些学者明确提出:“相对的不定期刑……,不以为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事实上,当前世界各国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刑尽大多数为相对不定期刑。由于它便于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刑罚。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援用关于同它相类似的事项的法律进行解释。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为之所以被以为犯罪和处罚,必须依据事先由法律明文所作的规定。而类推解释则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创造法律,是由法官立法,从而根据类推解释的处罚。超越法官的权限,将导致法官恣意适用法律,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显然有悖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一直以来,类推解释在我国受到肯定。所谓: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刑事类推以不变应万变,使有限的法律从容应付人类无穷无尽和变化多真个各种行为。毫无疑问,刑事类推对于成的局限性确是一剂良药,但是,刑事类推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本身潜躲着司法擅断的危险性。因此,随着罪刑法定的确立,刑事类推已为各国刑法所不取,尤其是尽对罪刑法定原则否定任何形式的类推解释。但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被告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由于这并没有违反保障人权的宗旨,因此,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为各国法律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