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顺位规则律毕业论文
2017-11-09 01:4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顺位规则律毕业论文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优先购买
论文关键词:优先购买权 冲突 顺位规则
论文摘要: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顺位指相互发生冲突的几个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上应以何者优先。优先购买权冲突顺位的确定依据是相关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意图、法律效力及社会政策。应通过一个完备规范体系的建立,确定优先购买权相互冲突时的顺位规则。
优先购买权冲突顺位的界定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指公民、法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人类法制史上的共同制度文明,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该制度都有规定。中华法系中,唐宋以后优先购买权尤见流行,明清律予以承认,民初为大理院判例法所采用,目前通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华***民法典”对优先购买权仍有规定。我国大陆立法对优先购买权尚无系统规定,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政令中,如《物权法》:“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依其成立方式不同分为约定先买权与法定先买权;依其标的不同分为动产先买权、不动产先买权以及对无体财产权的先买权;依其法律效力不同分为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和债权性优先购买权。不同的成立方式及不同的标的,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影响。法定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效力,约定优先购买权应根据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以及该优先购买权是否公示等,确定其为物权性效力还是债权性效力。不动产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应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动产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只能具有债权效力;无体财产权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应以该无体财产权是否已建立登记注册制度及该约定优先购买权是否已经登记为标准,确定其为物权或债权效力。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权利的顺位题目即权利冲突时的行使顺序和位阶。权利是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凡权利,各有其内容,不同内容的权利在实现上不会产生冲突,但若权利的内容相同,多个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可能产生冲突,此时,权利行使应按什么顺序和位阶进行?此即是权利的冲突顺位。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顺位亦同此理,是指相互发生冲突的几个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上应以何者优先。例如,甲与乙共有一屋,出租给丙,共有人甲将其应有的份额予以出售时,则产生共有人乙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乙、丙的优先购买权何者优先实现,就是优先购买权的顺位题目。我国学界就优先购买权冲突顺位的讨论,多集中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典权人、地上权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而就各种优先购买权冲突解决的一般原则和方案则少有论及,我国立法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然而此题目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
优先购买权冲突顺位规则的确定依据
利益
法学论者指出,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从这种意义上***律规范就是价值判定。研究优先购买权的顺位,是要在多元化的利益冲突中经过价值上的选择判定,为相互冲突的多个优先购买权确定一个位次秩序。基于此,在设计优先购买权冲突解决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各种不同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意图
法律制度乃立法者的意志表达,制度价值是立法意图的集中体现,法律解释、适用的首要任务就在于探究立法者的真意。各种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的价值追求并不相同,如法定先买权的规定夸大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对尽对所有权及尽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夸大了对物之利用的保护。当不同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价值相互之间产生冲突时,应根据“
政治优选法”原则的要求,重要价值应优先实现,即对该种优先购买权应赋予较强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