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种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律毕业论文(3)
2017-11-10 04:21
导读:这种犯罪属结果犯,处理时,应依新刑法第286条第2款定破坏机数据和程序罪,但是依照该条第1 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
这种犯罪属结果犯,处理时,应依新刑法第286条第2款定破坏机数据和程序罪,但是依照该条第1 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
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有意损坏数据、程序或破坏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任何程序。常见的破坏性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计算机病毒(computer viruses)。计算机病毒是指隐躲在计算机系统数据资源中,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可通过系统数据共享的途径蔓延传染的有害程序。计算机病毒输进计算机后,即会隐躲寄生在开机时的程序、应用程序及作业系统程序中,有时会依附在可供执行的电脑程序上,或者隐躲在其他周边设备程序或资料库内,或以伪装方式潜伏在磁碟片、硬式磁碟机或计算机记忆体内。当间隔一段时间后,它会不断地自动复制程序本身,蔓延并衍生出很多拷贝,或自动增加无益的程序,连续扩散,直至占满整个记忆体或磁碟机的空间为止,将其资料蚕食、吞噬、覆盖,最后使计算机运用缓慢、中止或停止。有的病毒如被发现,它还会叛逃到其他地方寄生,经流传变化或拷贝交换,病毒会侵进别人的磁碟上,甚至透过计算机连线,侵进别的计算机或磁碟上。
(二)特洛伊木马(Trojanhorse)。 计算机安全中的特洛伊木马是指表面上在执行一个任务,但实际上在执行另一个任务的任何程序。这种程序与病毒的区别在于,病毒需要一个宿主(host)把自己隐躲其中,而且都能自我复制,而特洛伊木马不需要宿主,而且不自我复制。实际上,有些计算机病毒是特洛伊木马完成使命后的衰变产物。特洛伊木马能做任何软件能做的任何事情,包括修改数据库,写进基本工资、传递邮件或消除文件等。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逻辑炸弹(logic bomb)。逻辑炸弹是指修改计算机程序,使其在某种特殊条件下按某种不同的方式运行的一种非法程序。这种程序不自我复制。逻辑炸弹被用来盗窃财物、毁坏存储资料。
(四)定时炸弹(time bomb)。 定时炸弹是指在一定的日期或时刻激发的一种逻辑炸弹。这种逻辑炸弹启用的特殊条件就是实际日期或时刻与预置的日期或时刻相吻合。一但条件形成,该破坏性程序就被执行。但这种程序只隐躲自身,不自我复制。
(五)蠕虫(worm)。蠕虫是一种将自己的拷贝传染到进网计算机的程序。这种病毒主要攻击小型机,其自我复制能力很强,并主要通过自我复制来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其传染途径主要是计算机网络和软磁盘。蠕虫与一般病毒的区别在于它不一定需要宿主,由于它是典型的主机型病毒,不必对用户隐躲。
以上五种程序也叫凶猛程序(rogue programm)。
(六)野兔(rabbit)。野兔是一种无穷制地复制自身而耗尽一个系统的某种资源(CPU时间、磁盘空间、假脱机空间等等)的程序。 它与病毒的区别在于它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它不感染其他程序。
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对于没有制作和传播行为,而是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后果严重的,应当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由于,有些计算机病毒既感染软件,又感染硬件,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有直接破坏作用。
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瓦解、损坏、毁灭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则应定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对于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则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
该罪属结果犯,应依新刑法第286条第3款定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但是按该条第1款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