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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争与民法基本原则律毕业论文(4)

2017-11-11 01:12
导读:毫无疑问,现代法律应是正义的体现。但,什么是正义?“丹尼尔。韦伯斯特以为,正义是人在世上的最高利益。”○23那么,人在世上的最高利益是个人


  毫无疑问,现代法律应是正义的体现。但,什么是正义?“丹尼尔。韦伯斯特以为,正义是人在世上的最高利益。”○23那么,人在世上的最高利益是个人利益呢,还是社会利益?假如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回”,那么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应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淡漠甚至取消私人利益。显然,这不是人们不断寻求并果断为之奋斗的目标。反之,假如按照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的观点“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24或按照色马拉叙马霍斯的观点“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25那么,法律应支持和保护个人对私人利益的追求,而漠视甚至不顾社会公共利益。显然,这又会破坏人类追逐个人利益的整体利益环境,终极有害于私人利益的实现。因此,我们以为,所谓的正义,应该意味着一种公道的利益结构。它体现为个体私人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兼顾的一种历史的、动态而又稳定的利益平衡。一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创设,只有实现了并维持着这种利益平衡,才能说是体现了正义。这样,人类思想史上的义利之争才终极由冲突走向了融合。前面所的我国民法中对民事权利既保护又限制的几个基本原则的创设,切实实现了并维持着这种利益平衡,它们正是这种融合的体现,因而也是人类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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