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责任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从*(3)
2017-11-11 01:59
导读:四、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严格责任的规定 所谓严格责任的含义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同一的定义。例如,有的以为,“严格责任就是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
四、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严格责任的规定
所谓严格责任的含义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同一的定义。例如,有的以为,“严格责任就是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尽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还有的以为,“刑法中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还有的以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我们以为,对于前面第一、二种定义多有一定的公道性但同时又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后一种定义在外延上有所拓展,是对严格责任的吸收与,是可取的。从我国的犯罪构成上看,是不存在严格责任的,但在刑事司法(定罪)过程中却存在严格责任的情况。这才是我们应当以务实的态度往面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矛盾。“有证据表明,在整个欧洲的古代时期,凡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都要受到神的严厉惩罚。”“一个人当其所实施行为造成了明显的损害结果是,他就应当对之承担责任。”在刑法发展史上,罪过并不是从来就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的。到了16世纪末17世纪初,“罪过”一词才被引进英国的普通法。在更早的时候,他们只奉行这样一句格言:“无意中干了坏事的人,必须有意地对此作出赔偿。”但在普通法中,严格责任只适用于比较特殊的犯罪,如公害罪、中伤性诽谤罪、亵渎性诽谤罪和藐视法庭罪等。在制定法的规定严格责任,一般是由于制定法条文涉及特定犯罪的犯罪行为要素时,没有“明知故犯地”一类字眼,而法庭在理解时也不愿意硬加进往,或者说,不愿意指明被告至少涉及犯罪行为要素时有主观过失。在制定法中的严格责任犯罪主要是资本主义商品发展中的产物。因此,它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