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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宪法规则 决定 法律效力律毕业论文(6)

2017-11-12 02:31
导读:(七)灵长目动物的共有特性导致了“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产生和存在这个标题及其相关内容,是笔者踌躇再三才写下的。乍看之下,把灵长目动物的共

(七)灵长目动物的共有特性导致了“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产生和存在这个标题及其相关内容,是笔者踌躇再三才写下的。乍看之下,把灵长目动物的共有特性与“反宪法规则的决定”联系起来,似乎风马牛不相及,更可能被人误解为笔者长年爬在书桌上写书,已经“走火进魔”或是“中了邪”,不然怎么能冒出这样的怪动机。然而,不管怎样,笔者自以为到目前为止头脑还是清醒的,并没有丧失理智。假如以为这一联想古怪或不可理喻的话,也不是笔者本人突发奇想的怪动机,而另有始作佣者,笔者只不过借花献佛,假以试用罢了。 据西班牙《趣味》杂志一篇题为:“领袖的思想”(作者为豪尔赫·阿尔卡尔德)的文章分析,杰出的领袖人物往往具有很多凡人所不具备的素质。他们可以激发和鼓动起社会团体的情绪,带领大家取得成功。他们懂得在已建立起来的规则与大胆创新之间灵巧地保持平衡。在全文分析的决定领袖素质的多方面因素中,就包括了“灵长目共有特性”这方面的内容。作者指出,研究并了解领袖头脑中有什么奥秘的最杰出的科学家之一,是美国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他以为,解释人类领导人的本性的首要因素是灵长目动物的遗传因素。他说:“灵长目从幼年就辩识并观察他们的同类中的每一个成员,他们之间为一种特定的等级位置而展开竞争,从而在同类之间形成统治与屈从这种特殊关系。神经学家罗伯特·萨波利斯基甚至研究了倭黑猩猩首领的某些生理变化现象。例如,倭黑猩猩中的雄性首领所产生的像血清素这样的神经传导物质,比它的同类要多。假如它在群体中的地位产生变化,它的生理指标也随着变化。这些生理特性也可以在人类领导人身上找到。 我们灵长目动物的另外一个特性是爱好模仿。我们从黑猩猩那里观察到了它们的首领强加给群体中其他猩猩的行为方式。这种统治倾向也在人们幼年时期明显体现出来。只要观察一下幼儿园里孩子们做的游戏就可以发觉,他们中的一个人起统治作用,其他孩子不可避免地仿效他的言谈举止。[12] 假如我们尊重这些严厉的科研成果的话,(事实上我们没有理由将它们视为异端学说!)那么不难想见,这些具有遗传性质的灵长目动物本性势必在政治领导人的政治生活中会有所反映。作为政治领袖,其基本的政治活动自然是不断地作出政治决定。在他所作出的政治决定中,自然不乏以现行的规则,包括宪法和法律规则作为作出决定的根据或基于相应的精神或原则。但同时也不容置疑的是,除了基于后来培养和练习出来的政治敏感或政治自觉之外,在潜意识中,灵长目动物上述的遗传本性会发挥影响和作用。为了保持其领袖地位、权威影响,他有时需要作出一些违***规,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政治决定,以示自己与凡人的区别。这就是为什么在历史和现实中,人们经常看到领袖人物作出的某些特殊的、***规的,甚至有时是怪异的政治决定。实在,这可以至少从遗传本性得到部分解释。总而言之,我们倾向以为,假如我们还没有足够的理由推翻前述的科学研究和观察的成果的话,就应当承认灵长目动物的共同遗传特性在人类,特别是政治领袖的政治行为中,势不可免地会作出“反宪法规则的决定”来。这自然应被视为对我们这一命题的支持之一。尽管笔者充分意识到,这一并不是建立在严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遗传与人类政治行为的内在关联的主观判定由于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而可能受到质疑或非难。但不管怎样,这里作为一个题目提出来还是可以的,它究竟具有了潜伏的理论研究价值,只是在目前,还没有引起中国学术界的留意罢了。 通过上面背景性的先容和理论分析,我们应当对“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题目有了初步的了解和熟悉。不过,下面还想进一步表明作者对这一题目的基本态度和几点看法:第一,“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题目的提出,不是源于任何有关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效力理论和运行机制的逻辑推理,而是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本质、特点及实施机制中与国家主权者的“决定”或“决策”密切相关的政治现实,不论人们是接受它或是拒尽它,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否认,也不能回避。 第二,不论“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题目是由任何有负面政治背景的学者提出或倡导的,它都是宪法学和法律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题目或学术题目;而且这种理论或学术题目还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本质、实施机制,以及法律的效力等深层次或重大的理论或学术领域。在迄今为止的宪法学和法律学的理论或学术研究中,这一领域还没有被密切关注过,更不待说受到了彻底的研究。就理论或学术的态度上看,对它进行深进的、科学的研究不仅可能,而且实属必要,由于它终极无论是从积极的方面还是从消极的方面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随着宪政的拓展和深进发展,这方面的理论或学术研究亟待受到密切关注和深进研究。 第三,“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理论在实践的运用中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在其得到理智的、科学的、公道的和正当的实用的场合,确实弥补了宪法和法律滞后,宪法和法律修改的繁难、不便、延迟,以及可能因此而引发的政治斗争或社会动荡之类的缺陷或弱点,从而以一种便当的、直接的形式和途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以及进步人民的福祉。不待说,这是它的有利的方面。相反,在那些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或决策行为得不到限制、控制,或者被恣意滥用的场合,它便公然地成为宪治、法治的对立物,成为赤******地反***的行为,甚至是独裁或法西斯式的***。自不待说,这是它的不利,甚至祸国殃民的方面。正由于它具有这两种极真个利、害的双重性,所以对它的适用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极高的警惕性。应当牢牢地记住,对它的适用要慎之又慎,趋利避害应当成为任何作出反宪法和法律规则决定的理性选择,乃至金科玉律。当然,这是针对理智的政治决策者而言的,而对那些暴戾的统治者而言,他们决不会让自己决策权的行使受到任何限制,当然更谈不上理智地运用它。 第四,“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欲取得有利的预期,除了决策者自身要务必自警,理智地作出决策之外,也还需要建立或强化对这种决策行为的制度化制约机制,即这种决策的作出一定要增加透明度,有关的信息要公然,决策一定要以公然、正当的形式作出,即使当时做不到这一点,事后也应当予以补救,使其达到正当性的要求。 [4] 以上资料和观点先容主要综述了挪威学者朗内·斯莱格斯塔德的论文:“自由立宪主义及其批评者:卡尔·施米特和马克斯·韦伯”。具体论述请参考[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边编:《宪政与***——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0月版,第119-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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