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陶王”案看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律毕业论(2)
2017-11-12 03:07
导读:折衷说以为,悬赏广告兼具单独行为与契约行为两种性质,应将符合合同调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独法律行为对待。
折衷说以为,悬赏广告兼具单独行为与契约行为两种性质,应将符合合同调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独法律行为对待。
3各国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
3.1大陆法系
悬赏广告的的法律性质之争主要集中于大陆法系国家。采单独行为说的包括德国、意大利,《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然的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负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989条规定“向公众作出向处于特定情况下之人或者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以给付的允诺,一经向公众作出立即受到约束。”
3.2英美法系
由于英美法系当中并不存在如同大陆法系中经高度抽象出的法律行为的概念,故在英美法系不存在有关单独法律行为与合同之论争。在英美法系合同法理论中,以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诺合同即通过一方的允诺和另一方的行为成立的合同,当单诺合同的承诺人知道要约的存在并作出所要求的行为后,即与要约人之间成立了合同但是承诺人不知道单诺合同要约存在的情况下作出行动,则不存在合同。承诺人因此无权要求表意人支付悬赏广告中约定的报酬。
3.3我国
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固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因悬赏广告而引起的诉讼时有发生,也出现了一些关于悬赏广告纠纷的判例。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和公报中分析,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采用合同说。从本案的一审判决来看,审判职员在审理案件时明显是采用了合同说。
4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单方法律行为说、折衷说还是合同说,或者是各国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都明确了一点即悬赏广告系行为人的一种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表意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或者一系列法律后果应该发生并产生效力,只要法律制度承认这项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尽大多数情况下,意志都是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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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概念以及学说对于悬赏广告为一种意思表示这一事实并无争议,其主要的论争只是集中于该种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而已。在单方法律行为说中,该种意思表示直接构成了一项法律行为;而在合同说中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其意思表示尚需另一方即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承诺行为”方能构成一项法律行为;而在折衷说在悬赏广告的实质上与前两种学说相比并没有提出新的独创性的理论。那么作为一项意思表示,悬赏广告自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构成要件。
4.1悬赏广告的一般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包括:(1)目的意思,即表意人意图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的具体民事关系及其内容。(2)行为意思,即表意人将自己的目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愿看和意识。(3)效力意思,即表意人意图使自己的行为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愿看和意识。(4)表示行为,即民事主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以内在意思为内容的外在行为。
4.2悬赏广告的特殊构成要件
(1)悬赏广告的外在形式特定化。悬赏广告回根究底是一种广告,这也正是悬赏广告区别于其他意思表示的根本所在。只有以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一项悬赏广告。 (2)悬赏广告的内容具体化。悬赏广告至少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悬赏广告必须包含有表意人所期待或者指定的特定行为或者行为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特定行为或者行为的结果有多种多样,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举报坏人坏事及缉捕逃犯、技术题目的发现或发明等;②悬赏广告必须包含有对完成特定行为或提供特定行为结果的人奖励条款。悬赏广告作为一项有效刺激大众参与、集思广益以解决题目的手段,奖励条款是必备的内容之一,表意人必须有负担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一项悬赏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