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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陶王”案看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律毕业论(3)

2017-11-12 03:07
导读:(3)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作为一项意思表示,如希看其发生表意人希看的法律后果,其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4)悬赏广告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

  (3)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作为一项意思表示,如希看其发生表意人希看的法律后果,其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4)悬赏广告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自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不能违***公共利益。
  
  5对“陶王”案的评析
  
  从媒体透露的案件情况分析,邢良坤的行为能否构成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悬赏广告,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从案情简介来看,邢良坤的相关言论是在与主持人谈话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其是否有针对全国观众发布悬赏之真意,还是意图通过这种形式进行一下有“震撼力”的吹嘘,则成为本案的关键。
  从邢良坤参与的节目的性质来看,作为一则访谈类节目,所有的对话是集中于邢良坤与节目主持人之间的,换言之,这种节目只不过是将一个采访的过程以电视节目的方式向观众展示出来。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特定人物之间的对话。那么邢良坤做出的意思表示是针对主持人个人的自我吹嘘还面向全国观众的悬赏呢?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而且此类谈话节目并非现场直播的,一般是经过录制后,由导演进行有条件的取舍和删减后才进行播出的。也就是说,邢良坤在做出该种意思表示后,对于该种意思表示是否能够投递全国观众是无法进行即时判定的。因此邢良坤至少在表达该意思的时候,我有理由以为该种表示是针对特定人的吹嘘。那么按照悬赏广告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的要件,受众必须是不特定的人的构成要件,邢良坤的行为不能构成一项有法律意义的悬赏广告。
  
  参考文献
  [1]@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53.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王家福著.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285.
  [3]@史尚宽著.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3.
  [4]@关洪涛著.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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