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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责任形式及其运用题目的探讨律毕业(4)

2017-11-14 06:49
导读:罚款:民事罚款是对故意违反民事义务者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一般适用于故意地严重违约的场合。 民事罚款既不同于刑事罚金,也不同于行政罚款。从


  罚款:民事罚款是对故意违反民事义务者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一般适用于故意地严重违约的场合。

  民事罚款既不同于刑事罚金,也不同于行政罚款。从适用的根据上看,民事罚款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罚款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侵害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从适用的后果上看,行政罚款不可能给予某个受害人,只能收回国库,而民事罚款,一般地说,可给予具体的受害人。

  强制履行合同,这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权利方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由其强制义务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合同这种责任在国民经济中意义十分重大,它是贯彻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表现。

  有人以为被强制履行合同不是一种责任,只是业务措施。其理由是,在被强制履行时当事人只是履行自己本来的合同义务,并没有带来不利的后果—一即财产上的负担。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由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才能适用。此时,尽管当事人须履行的仍然是原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其履行的性质与自觉履行时已截然不同。

  适用强制实际履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一,要有履行的可能性。若合同已不可能实际履行,如标的物已灭失,义务人生产计划变更等,则不能强制实际履行。其二,要有履行的必要性。假如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就不应强制实际履行。如何确定必要性呢?我们以为,要解决这个必须从合同的特殊作用出发。主义国民经济是一个同一的综合体,在实行大力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的方针下,经济合同是实现计划的指导、调节和体现价值的有效手段,是联结产、供、运输各部分、各环节的纽带,又是保证企业捉高经济效益的有力工具。因此,要确定合同有无实际履行的必要,只能以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两个方面的客观需要为根据,而不应以主观要求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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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这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场合。在其他部分法,如行政法,也有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的责任,但那是对违反行政法规者适用的,当对违反民事义务者适用时,则属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侵犯公民或法人人格权的,责令其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消除影响,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适用这种责任不要求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如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信用的言沦等,就有责任给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个人假如故意地侵犯他人的名誉,则可能构成欺侮、诽谤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对法人或个体户适用的一种责任。一个组织、单位只有经特定程序,依法批准后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规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假如它在民事活动中实施严重的违法行为,就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如《标准化治理条例》规定,对不按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特别严重的应“进行停产整顿”:《环境保***(试行)》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可责令“停产治理”,《工商企业登记治理条例,规定,对违法者根据情况“勒令停办或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在这些场合,。企业因违反民事义务,受到被剥夺或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击制裁。所以,从民法对法人的要求说,从法人的命运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电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上述各种民事责任形式有的是民法上独占的,如返还原物、违约金等,有的是其他部分法也有的,如罚款,有的本身就具有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双重性质,如收缴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但它们都具有民事违法的法律后果。我们在适用民事责任形式时尤其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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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区别不同性质的责任,即区别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这一方面,前面已经讲到,不赘。顺便指出的是,民事责任形式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不在财产的往向(如财产上缴,向对方交付一定财产等),而在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也不应忘记,即使行政责任和财政责任,也会发生改变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治理权的民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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