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同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3)
2017-11-16 03:07
导读:合同订立的第二阶段是承诺。在交易中,受要约人往往向要约人表示有意承诺要约,但在其声明中包含了添加条款或是与要约不同的。根据合同法,变更的
合同订立的第二阶段是承诺。在交易中,受要约人往往向要约人表示有意承诺要约,但在其声明中包含了添加条款或是与要约不同的。根据合同法,变更的承诺一般构成反要约而非承诺,因此CISG、PICC都规定,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变更的答复,即为对要约的拒尽并构成反要约。14这一规定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变更的内容必须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或要约人尽不迟延地表示拒尽这些不符或差异,否则仍将构成承诺。的关键是,什么情况下才是实质性变更?CISG的解释是“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目、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15PICC则以为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16假如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题目,则通常,但不是必然,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对此题目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必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两相比较,后者比前者的要求来得宽松、公道。
3、通知义务
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比不可免会出现当事人之间声明、要求、请求或者其他任何意图的传达,即通知题目。对于通知何时生效,各国有投邮主义、投递主义和了解主义三种做法。
CISG第27条规定:“除非本公约本部份另有明文规定,17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者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这条规定采取的是投邮主义。PICC第1.9条规定:“(1)凡需要发出通知时,通知可以按照适合于具体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2)通知于投递被通知人时生效。(3)在第(2)款的范围内,通知于口头传达给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投递’被通知人。”这条规定采取的是投递主义。二者在对待这个题目的看法上是存在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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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前履行
对于提前履行题目,CISG第52条第1款规定:“假如买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尽收取货物。”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什么情况下可以拒尽?相应的后果是什么?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语焉不详。PICC则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PICC,债权人可以接受提前履行,也可以拒尽提前履行,除非债权人这样做无正当利益;假如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义务的时间已经确定,则他接受提前履行并不其履行自己义务的时间;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带来的额外用度应由债务人承担,并不得损害任何其他救济方法。18
一般情况下,确定履行时间是为了适应债权人业务活动的需要,而提前履行可能给债权人带来不便。但是,有些时候按时履行时对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明显,并且提前履行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拒尽提前履行反而更不公道。所以,PICC对于提前履行的拒尽限定了条件,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作义务,这是老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体现。同时,PICC具体地规定了提前履行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比起CISG不能不说是个进步。
5、合同履行的艰难情形
艰难现象已被不同法系用其他称谓的概念所承认,如“合同目的落空”、“合同基础消失”,我国则是“情势变迁”、“情事变更”。CISG在免责方面以“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对此有所涉及,19PICC则吸收各国立法精华,以专节的形式确认了“艰难情形”这一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题目。20
PICC首先界定了艰难情形的定义和构成要件:(1)合同双方均衡发生根本改变,即履约用度增加或得到履约的价值减少;(2)事件发生或当事人知道该事件发生是在订立合同之后;(3)处于不利地位确当事人不能公道预见该事件;(4)事件不能被处于不利地位确当事人所控制;(5)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确当事人承担。21艰难的效果,就是处于不利地位确当事人有权尽不迟延地要求重新谈判并说明理由,但这不能使处于不利地位确当事人有权停止履约,只有在公道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时才可诉诸法庭,由法庭在确定的日期并按确定的条件终止合同或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修改合同。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