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物权立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题目律毕业论(3)
2017-11-16 04:22
导读:法律本身不能创造财富,但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完善的海域物权制度,通过规范海域所有人(国家)与海域使用权人之间,以及海
法律本身不能创造财富,但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完善的海域物权制度,通过规范海域所有人(国家)与海域使用权人之间,以及海域使用权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权利人提供了公道的制度预期。因此,成为吸引个人、集体以及境外法人从事海域开发利用的法治保障。
(二)海域物权化的可行性
1,有法理基础。海域作为物权的调整对象有其客观依据。海域具有特定的立体物质形态,能为人力所控制,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而且具体海域的地理位置固定,可以通过登记制度标明经纬度加以特定化。因此,海域符合民法中物的条件,具有类似于不动产的法律特征。
2,有宪法依据。按照通行的观点,权利是由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主体的行为选择自由。因此,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法律的确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中的规定:“矿躲、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该条款为海域所有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3,有专门立法。我国《海域使用治理法》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同时,根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9]并且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及有偿使用制度。因此,可以以为,根据特别法的规定,我国业已确定了海域物权制度。
4,有实践标准。实践中,为推进海域物权制度的实施,从中心到地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海域使用法律体系。其中,较为重要的有,《海域使用治理法》、《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以及《海籍调查规程》等等。同时,各地通过海域确权、登记和发证等实际工作,具体实现了海域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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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海域物权立法的实践题目
(一) 海域资源是否应设定为一种新型物权,即是否需要物权化
基于前述原因,我们以为我国民法典制订时应把海域物权(海域所有权与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类型,纳进我国民法典的物权体系之中。
海域物权制度的规范重点,在于创设可流转的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海域使用权依照法定方式设立,具有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与尽对性。
由于海域属于自然资源的一种,在民法的权利体系之中,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界定,基本属于特许物权的内容。[10]因此,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题目,值得。
一般而言,特许物权是指经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源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总称,包括矿业权、水权、狩猎权等等。与用益物权比较,特许物权在权利对象、权利行使方式、权利效力、权利取得方式、以及法律目的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11]
海域的自然属性与土地类似,海域使用权的实现是以对海域的占有为条件的,这是典型的用益物权特征。而特许物权主要夸大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并不一定要以占有为条件。另一方面,海域使用权人的目的在于对海域的开发、利用、收益等等,海域的利用也主要在于海域自身物理价值开发。而特许物权的目的往往是获取某种资源,是手段而非结果,是一种获取权利的权利。其行使也并非关注资源自身的物理价值。此外,海域使用权具有的明显的支配性、排他性与尽对性,这是典型的物权特征,而按照通说,特许物权是与典型物权具有较大差异的一类新型物权,并不完全具备这些特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因此,根据权利本身的属性,可以以为,海域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典型特征,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