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物权立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题目律毕业论(6)
2017-11-16 04:22
导读:第二十三章第二百四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公益事业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三章第二百四十九条增加一项,
第二十三章第二百四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公益事业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三章第二百四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为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登记部分;”
第二十三章第二百六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本法规定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海域用途。”
第二十三章第二百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拍卖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
建议第二十一章规定为海域使用权。
第一条 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人有权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
第二条 海域使用权应当有偿取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设立海域使用权可以采取审批、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具体程序依特别法规定实施。
海域使用权人与主管机关应当通过海域使用权合同,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
海域使用权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并由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告。
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七条 因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剩余期限。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续。
第九条 因转让、抵押、继续引起海域使用权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海域使用权出租,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公道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条件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条件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十四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三)原第二十一章渔业权,或者删除,或者顺延为第二十二章,并根据海域使用权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