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论(上)从《劳动合同法》的
2017-11-16 05:05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论(上)从《劳动合同法》的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关键词: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模式 内容提要: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包括个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调整模式 内容提要: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包括个体自治、团体自治和国家强制。由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缺乏民事主体同等性和互换性的基础,因此,劳动合同中的个体自治实际上是雇主单方主导的,对于劳动者而言其自治空间较小。因此,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不能简单地适用私法自治,而需采取多种调整方式,尤其是夸大团体自治和国家强制,以协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安全的利益。这一点在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Abstract: Regulation models of labor relations include individual autonomy, association autonomy and national compulsion· As the parties in labor relation lack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exchangeability of civil subjects, the individual autonomy in labor contracts is in fact unilaterally dominated by employers, which limits the autonomy space of employees· Therefore, it is essential to regulate the labor relations by variety of regulation ways, instead of adopting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solely, especially by the association autonomy and national compulsion, to coordinate the interests of parties in labor con-tracts and social security· This is fully embodied in the Labor Contract Law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recently·Key words: labor relation; labor contract law; regulation model一、法律调整模式概述法律调整模式是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方法的具体形式。而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指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法、方式、类型的总和。研究法律调整的方法,就是研究运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工具库”。[1]基于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调整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以主体的相对关系,可以分为“使用平权或使用隶属的法律调整方法”[2],即自治和强制的方法。1·调整模式差异的本质:利益“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调整方法也不尽相同。运用什么样的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对象不同,方法有异。”[3]尽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们的意志行为,但是,其行为的意志性在于利益的实现和协调。因此,利益
法学派以为,利益是法产生的原因,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而法律则是人们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后制定出来的,实际上是利益的安排和平衡。自治的调整方法是基于私法的个体利益。私法是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原则为私法自治,而其整个体系得以建立的条件是私主体作为理性人基于个人利益的考量做出的意志行为。黑格尔给市民社会总结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市民社会的个体,是一个以满足自己的欲看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他不在乎别人的欲看是否得到满足;二是作为一个联合体,彼此之间必须相互依靠。“利己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依靠的制度。”[4] “民商法作为私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5]强制的调整方法则是基于公法的国家利益。“行政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种别之一,并不针对所有的利益关系,它仅调整国家通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维护公共利益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在行政法范围内,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6]行政法是公法的核心,作为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它们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通常被视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现实中,全民和国家是重叠的,由于全民需要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这个组织机构便是国家。”“从理论上说,国家是它的成员———全体居民———的代表和服务机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7]但是,由于利益划分的相对性以及作为利益主体的“人”的角色的多元化———既是社会的自然个体又是社会的成员,既具有私益性又具有公益性,因此,公共利益本身具有兼容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公共权力、公共利益轻易被“滥用”。“公共利益源于个人利益,又以个人利益为依回。作为整体性利益,公共利益为每个社会成员享有,非一个人或一类人所垄断。”亚当·斯密以为:“自利既是私人行动的特征,也是公共行动的特征。”“通过追求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社会的利益。”[8]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门路》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公有物名义上回全民或区域共同体所有,但实际上由国家治理。而作为“治理者”的国家还拥有其“自身利益”。[9]“公法会使得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10]因此,基于“人”的角色的联结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利益的混同具有实然性,私法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交叉部分逐渐形成了相对清楚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与之相对应的调整方法则需要自治和强制的兼容。2·调整模式差异的形式:规范无论是“自治”、“强制”还是“兼容”的调整方法,其终极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因此,不同的调整方法从本质上说是与利益相对应,而从形式上说则表现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实在践来看,规范、调整社会活动的法律手段只有三类:“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罚手段。”其中民法的手段主要对应的是私法规范,而行政和刑罚手段则对应的是公法规范。“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11]私法的精华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12]表述私法自治原则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公法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较多体现了刚性管制的调整方法,而相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需要夸大的是,不能简单地将任意性规范等同于私法自治,将强制性规范等同于公法强制;也不能简单地说“民法是自治规范,是私法规范;而禁止性规范则为管制性规范,属于公法规范”。[13]由于,方法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公私法由于各自利益属性的差异决定了二者的目的差异,所以,所选择的法律规范也存在差异,但是这并非逐一对应关系。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其调整手段是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为一体,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既包括私法的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公法的强制性规范,使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国家的干预行为保持适度的平衡。鉴戒同样具有公私兼容属性的
经济法学者的论述:“对经济生活进行全方位的调整,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都是经济法综合调整功能的体现。”[14]“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15]此外,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产生与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也具有一定联系,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原因在于人的熟悉的有限性和熟悉对象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的局限使得法律规范滞后于社会生活。因此,立法者根据不同法域各自特点确立核心规范,对于私法确立自治的原则,由具体当事人来弥补立法的不确定性,而对于公法则确立管制的原则,通过公法强制性规范,保证公权力的运行。二、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历史考察———以英国和美国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