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二)律毕业论(3)
2017-11-16 06:30
导读:由此可见,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作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民法学、人权法学等多个法学学科所共同关注的题目,只有得到多视角的考察和解
由此可见,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作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民法学、人权法学等多个法学学科所共同关注的题目,只有得到多视角的考察和解释,才有可能取得研究上的突破。通过这种交叉研究,研究者会发现一些过往所忽略的大题目,并对这种题目产生的原因形成新的熟悉。
研究实例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题目。按照过往封闭式的研究方式,法学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题目的研究,一般会按照如下模式来展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意义;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正当理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模式;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和题目;改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想……但是,假如研究者只是局限在刑事诉讼的范围内讨论附带民事诉讼题目,那么,对这一题目的研究就几乎寸步难行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就不属于纯粹的刑事诉讼题目;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题目的讨论又属于典型的民法侵权法题目;而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题目又涉及到犯罪被害人学上的基本假定。而一旦我们转换了研究思路,从多学科交叉的角度考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题目,那么,一系列崭新的研究课题就很轻易出现在我们眼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同样来自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基本事实,既然如此,为什么需要同时建立刑事追诉和民事诉讼两种制度,而不是采取一种诉讼解决两种法律责任的办法?既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如所采取的基本原则、诉讼构造、是否容许缺席审判以及证实标准等都不相同,那么,为什么不能将民事侵权之诉完全从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呢?又假如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是具有正当性的,那么,法院在裁决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时能否剥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参与机会,以至于在作出民串诉讼裁决时享有无穷的自由裁量权? 不丢脸出,多学科的交叉研究会帮助法学者戴上一副“火眼金睛”,往发现普通人在狭隘的学科分类下所无法发现的真题目,并有可能提出一些过往不可能提出的假设命题。这种对真题目的发现和思想命题的提出,是法学创新的出发点和基础,也是法学者有可能做出较大学术贡献的契机。事实上,按照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研究者有可能做出开创性学术贡献的机遇至少有以下两个:一是通过经验性实证研究,发现某一定律、原则和理论的例外;二是运用交叉研究方法,发现一般研究者由于研究领域所限所忽略的大题目。而前者往往是研究者可遇不可求的,多多少少会有点偶然和侥幸的因素,而后者却是几乎每一个研究者都可以做到的。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当然,运用交叉科学知识进行开创性研究的课题还远不止前面分析过的几个题目。刑事诉讼法学者还可以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分析以下题目:违犯程序法的法律后果题目,涉及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学科;国家赔偿题目,涉及宪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同学科;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题目,涉及宪法、人权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同学科;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题目,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所说的“先刑后民”题目,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多个学科的理论;***权的法律限制题目,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同的学科领域……
六、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代结语)
论述到这里,似乎有关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题目已经大体说清楚了,有关的反思也应该告一段落了。不过,笔者感到意犹未尽的是,要推动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各个法律学科在研究范式上的重大转型,使之遵循社会科学的一般研究规律和研究方法,我们还需要作出一种理论上的总结。按照笔者多年来的观察和思考,一种“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应当成为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
哲学基础,也应成为解释这种方***转型运动的富有说服力的正当依据。
所谓的“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实在是通过鉴戒
社会学上的功能主义学派的基本假定而提出的。按照斯宾塞的功能主义理论,整个社会都属于一种生命有机体。任何有机体都有一种结构,即由很多相互关联的部分有机组成的,如头、心脏等,这些部分在整个有机体的生命中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同样,社会也有一种结构,它的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是家庭、宗教、军队等等。一般说来,各个组成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也都发挥着特定的功能。正是这些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及其所发挥的功能,才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有机的系统,也成为可以分析、解释和猜测的生命有机体[4](P.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