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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律毕业论文(3)

2017-11-19 01:11
导读:公共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反倾销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各国纷纷在反倾销法中加强了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其中,欧盟与加拿大的公共利益原则较为完善和发

  
  公共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反倾销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各国纷纷在反倾销法中加强了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其中,欧盟与加拿大的公共利益原则较为完善和发达,同WTO的相关规定一起体现了国际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发展方向。比较和分析这3种主要的公共利益原则,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有着重要的鉴戒和启发意义。
  
  1 加拿大反倾销法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加拿大早在1904年就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成为反倾销法,但它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始见于1984年颁布,后经多次修改的《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2000年修订的《特别进口措施法》第45节中规定:在做出终极损害裁定后,假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按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可以自行或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起公共利益调查,并答应任何与调查有利害关系确当事人(包括下游用户、消费者协会和竞争政策当局)向国际贸易法庭陈述相关的理由。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共利益调查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是否可以从与该反倾销诉讼无关的其他国家或出口商获得相同产品?(2)假如对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则是否会大大降低国内相同产品的市场竞争?是否赐与有关产品为投人品的本国生产商造成重大损害?是否因限制获得生产或服务中使用的投进品或技术而严重损害产业竞争力?是否严重限制消费者按竞争性价格选择或获得产品的权利,或通过其他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3)假如降低或取消反倾销税是否会给国内相似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投进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重大损害?等等。假如国际贸易法院终极认定,没有理由减幅征收反倾销税,该机构将发布公告,说明结论与理由;假如法院认定按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该机构将向国家财政部提交报告,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加拿大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公共利益调查具有独立的程序;二是公共利益调查与反倾销税率的确定结合在一起。加拿大反倾销法中尽管列举了一些在公共利益调查中应该考虑的因素,但是没有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作实质定义。
  2 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在欧盟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被称为“共同体利益”(the Community Interest)。在反倾销调查中,假如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都作出肯定性结论后,欧盟委员会还需要另行调查共同体利益,以确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欧共体整体造成的消极影响是否超过对申诉产业造成的积极影响。欧盟在第3283/94号《反倾销条例》中指出“共同体利益”包括国内产业、消费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规定各方的代表机构在欧共体反倾销调查中均有提供情报、要求听证、发表意见的权利。欧盟在第384/96号《反倾销条例》中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该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是否应欧共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才能根据本条做出裁定。”这是欧盟反倾销法中突出的特点之一。另外,欧盟在调查中不仅计算倾销幅度,同时还计算损害幅度,在反倾销税计算和征收上执行的是“税额从轻原则”,即以能否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为征税标准。也就是说,假如征收较低的税就可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应当以较低税额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从轻原则,也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出欧盟反倾销法试图协调平衡各国国内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这也是公共利益原则的进一步体现。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3 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WTO《反倾销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标准”,但它鼓励成员方在反倾销调查时给予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采取较少征税规则以尽量减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为一国主管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题目提供了依据。《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12款规定:主管机关应向被调查产品的产业用户,或在该产品通常为零售的情况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使其能够提供与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调查有关的信息。第9条第1款就“较少征税规则”进行了规定:在所有征收反倾销税的要求均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征税,及征收的反倾销税金额是否应即是或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决定,如反倾销税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征税额最好小于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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