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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律毕业论文(6)

2017-11-19 01:11
导读:(3)明确公共利益调查的程序机制 完善程序机制是公共利益实体权益的有效保障。欧盟反倾销制度赋予了利害关系方比较充分的程序性权利,使利害关系方

  (3)明确公共利益调查的程序机制
  完善程序机制是公共利益实体权益的有效保障。欧盟反倾销制度赋予了利害关系方比较充分的程序性权利,使利害关系方在调查程序一开始就可以登记应诉、发表意见、申请听证会、查阅非保密资料等等,使利害关系方有充分表达的机会,以便调查机关进行全面的评估。我国现有规定缺乏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主动参与机制。我国可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明文规定向下游企业、消费者搜集材料,听取意见的机制;应规定除调查机构依职权取证和召开听证会外,下游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可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申请召开听证会;只要是在公道的期限内提出的申请,调查机构都应该接受、考虑证据材料或召开听证会,在期中复审和终期复审时也应给予他们提出意见、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各利害关系方在调查程序中的陈述与抗辩等核心权利,完善制定公共利益调查辩论式听证程序,避免主管机关偏听偏信而失之偏颇,使各利害关系方都有充分的机会表达意见。
  (4)规定健全公道的时效制度
  《条例》对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作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调查各阶段应有的时间限制。相比较而言,加拿大反倾销法对其规定则极为具体和严格。如限定调查启动后的35天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申请书,46天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答辩书,56天举行公然的听证会,100天法庭作出判决。加拿大的这种弹性极小、时限严格的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职权,使国内产业的受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对此,我国可鉴戒加拿大的做法,明确规定从反倾销程序启动开始,便搜集有关公共利益审查的意见和信息,并严格规定每个调查阶段的时效,而且要对等地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时效应负的责任。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5)增加“较少征税规则”的规定
  “较少征税规则”直接体现了在反倾销中应考虑公共利益的思想。WTO《反倾销协议》、欧盟《反倾销条例》对此都作了规定。因此,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应顺应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基本方向,增加该规则,以减少对产业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从立法上推动公共利益原则的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1]赵雏田,世贸组织(WTO)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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