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及其完善律毕业论文(3)
2017-11-20 03:03
导读:第一,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某些环节还不够清楚,有进一步明确之必要。 在程序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的第一个题目,是当前暂予监外执行监视中存在的题目
第一,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某些环节还不够清楚,有进一步明确之必要。
在程序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的第一个题目,是当前暂予监外执行监视中存在的题目。原《刑事诉讼法》仅用一个条文即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条件和行刑主体等题目进行规定,没有关于人民***法律监视方面的内容,这显然是个缺陷。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用3个条文即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一十六条,分别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条件和程序等题目进行规定,特别是第二百一十五条对于检察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中的法律监视题目进行补充,从而使这一制度在程序方面更加完善。但是,也正是在这一环节上还有些不够清楚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是在吸收《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内容的基础上补充的,其目的在于与《监狱法》的规定相衔接。根据本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以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检查。” 可见刑事诉讼法夸大了事后监视的原则,事后监视的不足在于违法的危害后果已经发生,纠正的难度大、时间长,而且轻易导致不必要的民事、行政诉讼题目的发生;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以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应当在接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出纠正,但假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过后,检察机关发现决定不当时是否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呢?对于这一点,根占有错必纠的原则,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对确属错误的决定,应当及时按一定的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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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部分在暂予监外执行监视上,立足主动做到“三个同步”:第一,事前同步监视。驻所检察职员对每个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史、、案情、表现和刑期要做到了如指掌;第二,事中同步监视。要把握罪犯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如发现存在题目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第三,事后同步监视。检察机关接到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后,监所检察部分要根 据事前、事中监视中的情况,立即做出是否全面审查的决定。对于发现的题目,执行机关又没有及时纠正的,可视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在全面审查期间,罪犯不得出监;对没有题目或异议的,可不予全面审查,执行机关在接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可将罪犯监外执行。
另外,监狱治理局关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究竟何时生效、执行是从批准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还是等过了人民***提出书面意见的法定期限以后再生效、执行?假如不能立即生效、执行,那么这个批准决定又有何意义?假如立即生效、执行,人民***在法定期限内又提出了“以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书面意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治理局经“重新核查”.假如以为人民***的意见正确,就要把已经生效并正在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收回,将罪犯重新收监.刚生效、执行不久又公布作废,这样势必大大降低决定的严厉性,假如以为原决定正确,这时又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
对于这些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题目,我们的意见是:监狱治理局作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立即生效,但不立即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没有提出“以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书面意见的,法定期限过后立即执行。假如提出上述书面意见,监狱治理局“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经核查假如以为原决定确有错误,应立即收回原已作出的关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假如以为原决定正确,应将“重新核查”结果书面通知人民***,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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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程序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的第二个题目,是关于延长保外就医期限的手续题目。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实行保外就医的罪犯,“根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实尚未好转的,由监狱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治理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根据这一规定,当保外就医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保外就医期限,只要到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实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实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手续。这一规定显然失之过宽,漏洞也很多,特别是在当前***之风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开一个这样的证实是非常轻易的。如不尽快严格这一制度,必将损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严厉性,背离这一制度的宗旨。为此,我们建议将这一规定改为:保外就医期满前,病情尚未好转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经被保人和取保人共同书面申请,由罪犯居住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病情进行鉴定,或者由原出具病情鉴定证实的医院重新对病情作出鉴定,出具证实,报经监狱治理局审查批准。同时应将延长保外就医的决定,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3.程序方面需要明确的第三个,是如何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进执行刑期的手续题目。有关执法机关的解释规定:“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原关押监狱发现罪犯骗取保外就医的情况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并提出该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进执行刑期的意见,报请省监狱治理局作出决定后,在执行通知书和开释证实书上注明扣除时间和新的刑期截止时间,并将省监狱治理局的决定报原判人民法院和驻监检察机关。” 本解释关于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进执行刑期的意见是正确的,报请省监狱治理局的程序也是必要的,值得商榷的题目是,省监狱治理局是否有权作出决定改变原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刑期截止时间。我们以为,刑罚执行通知书是原判人民法院作出的,只有原判人民法院才有权变更原执行通知书的。因此,由省监狱治理局作出决定,改变原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刑期截止时间,然后再报原判人民法院和驻监检察机关的做法欠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省监狱治理局对于收押骗取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狱关于改变刑期截止时间的意见,表示同意,然后提请原判人民法院予以改变。原判人民法院再以公函的形式告知省监狱治理局,同意省监狱治理局意见,并写明变更后的刑期截止时间。具体收押该罪犯的监狱在接到省监狱治理局转来原判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变更原判刑期截止时间的公函后,再将该公函抄报驻监检察机关,并在未来的开释证实书上注明扣除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