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律毕业论文(4)
2017-11-20 06:18
导读:地上权如此,地役权亦不例外。现代法也出现了“空间地役权”,即为行使空间地上权或空间所有权而对其四周的特定空间享有权利。例如,在高压电线通
地上权如此,地役权亦不例外。现代法也出现了“空间地役权”,即为行使空间地上权或空间所有权而对其四周的特定空间享有权利。例如,在高压电线通过的一定空间范围内,为避免危险,禁止有工作或建筑物的存在。台湾地区在修正民法物权编时,将地役权的原需役地之客体扩张及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均包括在内,并将得设定地役权之人,不限于需役不动产的所有人。这说明,地役权的权能范围不再仅限于土地的便宜,而且也包括了地上定着物的便宜。同时,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具有概括性,因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地役权“便宜”的范围呈扩大趋势。例如,通过地役权的设定,可以排除供役地所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如土地所有人得与相邻人订立不排放一定限度的废气或废水的地役权,从而使地役权成为一个经过契约而形成的物权相邻权;再如,新设的工厂亦得与邻地所有人设定排除废气或废水的地役权,以支付一定的回赎金,而换取邻地所有人的容忍义务(注: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册)[M].台湾:三民书局,2001.75.)。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地役权被适用于限制营业竞争,这被称为“地役权的第二春”。例如,甲土地所有人与乙土地所有人约定,乙不得在其从事某种营业,不得贩卖某种商品,不将该地出租他人经营某种营业或不贩卖某种商品(注: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册)[M].台湾:三民书局,2001.75.)。可见,在现代法上,地役权的“便宜”具有了广泛的私法自治范围,具有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广阔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