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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形态若干疑难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1-20 06:35
导读:依照这个思路,我们再来探讨假如其余条件不变,只是由于被害人送往医院后值班医生的过失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依照这个思路,我们再来探讨假如其余条件不变,只是由于被害人送往医院后值班医生的过失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是可以通过现在的医疗水平救活的,并且行为人不失时机地进行了积极送往医院的行为,和前面的情形一样的道理,也应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按照未造成结果的情节量刑。还有的题目就是,除了这两种明显人为的意外因素造成抢救未果的情形之外,还会有其他一些特殊因素,如前往医院途中遭遇意外塞车、意外事故等因素殆误了抢救时机的,或者正常程度的塞车、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造成的抢救不成功,在各种可能性因素中如何实现对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客观公正认定,笔者以为一定要在理论上摸索出一个可以起到指导作用的通常标准,否则就没法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对此,可以把握这样一个总原则,假如致成因素属于第三人直接对被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则不影响行为人犯罪中止的成立;假如致成因素属于其他类间接性质的,则对这些因素进行盖然性:假如该影响因素出现的概率较高,比如一贯性塞车、救助医院实际的医疗条件和设备等因素造成的抢救未成功则认定为行为人积极努力结果的无效性,构成既遂形态,不成立犯罪中止;假如该影响因素出现的概率较低,如意外事故导致的异常塞车、行为人特异体质等等一般看来几率极低的因素造成的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考虑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这是与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相契合的,也是尊重了行为人主观恶性有所减少这个客观事实,是有利于实现刑法公正的一种认定方法。

  为了更好熟悉这个,有必要关注一来世界其他国家对相关题目的态势。以大陆法系刑法为例,在他们的刑法理论中出现一个中止犯扩大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德国1998年刑法典中非常典型,第24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犯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3)与以往相比,这种立法的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是伴随着主观主义思潮日益成为主流这样一种刑法精神走向而出现的一种立法。与此相关,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也出现了若干新观点,例如有学者以为,由于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即使发生了结果,也说明行为人的责任减少了,因而应当认定为中止;还有学者甚至以为,由于防止结果发生的真挚努力使行为人的责任减少,故当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时,就应当认定为中止,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不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可见,这些理论都是明显地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努力,相对淡化了这种努力所致客观后果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这种认定犯罪中止条件的思考,对于我们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题目应该有一定的启示和导向作用。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比较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未遂犯的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广义的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而不遂的情况;而狭义的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不是由于自己的意思而不遂的情况。(5)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称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的比较研究。两种未完成形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力方向不同,有学者概括为两句话,对于行为人来说,犯罪中止属于“能为而不欲”,犯罪未遂属于“欲为而不能”,分述如下:

  (一)、犯罪中止是能为而不欲,即行为人自以为还能够把自己的犯罪行为继续进行下往,或者行为终了后任事态向既遂形态发展,但出于自身意志内因素的某种考虑,而主动自愿地放弃了犯罪或阻断了犯罪的既遂。这里需要明晰的题目是行为人自以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亦即“能为”是行为人自己的判定,而不是对客观实际情况的描述,这是认定犯罪中止的条件条件。但我们知道,涉及主体主观对客观的判定时,就必然存在主观对客观反映的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一种分别。当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的时候,即行为人判定为还能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而客观上也确实能够继续和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放弃了犯罪,毫无疑问成立犯罪中止;轻易发生题目的是当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发生错误的时候怎么认定,如行为人误以为还能继续犯罪,而事实上由于某种原因该犯罪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情况下,轻易与犯罪未遂相混淆,比如行为人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意图鸩杀仇人,但下毒前的一瞬间因害怕受到法律的重办而决定停止了犯罪,此时即使行为人继续进行下往也会由于手段的错误而不能实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放弃下毒行为是主动的,是在他自以为还可能将犯罪完成的时候而因不想完成使犯罪停下来即“能为而不欲”,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还有一种错误就是犯罪在实际上尚可继续实施与完成,但行为人却误以为犯罪已不可能进行,如强***犯发现被害妇女正在月经期,由于常识的欠缺误以为此时已不可能实施******行为而放弃了犯罪,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由于犯罪的停止不是行为人主动自愿的选择,而是一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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