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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有的内部效力律毕业论文

2017-11-21 01:3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析共有的内部效力律毕业论文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共有是物权法解决财产回属题目的一个重要制度。[1]它是我国所有权制度中的一
共有是物权法解决财产回属题目的一个重要制度。[1]它是我国所有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的主体相对复杂性,使其成为众多纠纷的起源地,尤其是在近代,随着的,共有更是以各种形式广泛地出现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因此,我们对共有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它的内部效力对更好地指导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本人就这个题目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共有的概念及分类㈠ 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发生常出于以下原因: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即对同一个物有所有关系的数人,由于有共同所有的目的、意思而成立共有关系;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发生,即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共有。㈡ 共有的分类关于共有的分类,近代民法以来,各国的立法情况并不一致。在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中,所谓共有,指“按份共有”,没有所谓的共同共有。在我国,依照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类。但是对于那些属于共同共有,那些属于按份共有,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两种类型的划分对解决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⑴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条件,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⑵ 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⑶ 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⑷ 对共有物的治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治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⑸ 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⑹ 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二、共同共有的内部效力由共同共有的特征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发生是以各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条件,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是一个,各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只享有一个总的所有权,个人在其中不具有自己的部份,只要共有关系不解除,这种关系就永远不能分出份额。[2]各共有人既不得请求让与共有物而消灭共有关系,也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而脱离共有关系。也就是说,共同关系的存在决定着共有关系的存在,只有在共同关系结束时,共有人之间才发生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题目。而在此之前,各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共有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有,即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实际上享有的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因此,共同共有的对内效力相对要严格的多,一般来讲,各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对共有物的变卖、赠与等处分均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同意,事后又不被其他共有人追认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但应留意保护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的利益。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在学术领域有很多的论述对此加以,此处不做过多赘述。共同共有关系基本上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留意以下几方面题目:㈠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是一种典型的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才能够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婚前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双方用共有财产进行了重大修理和改造的,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在婚姻关系结束未取得完全的所有权的财产,如分期付款所购房屋、汽车等,在财产分割时可通过协商,或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夫妻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回属。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按照夫妻之间的约定,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前段时间曾有这样的一个案例,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女方要求男方立下字据“若日后男方提出离婚,财产全部回女方所有”,二人结婚几年后,男方提出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女方拿着当初男方所立字据称二人对财产分割已有约定,要求将二人共有财产全部回自己名下,男方不同意,遂闹上法庭。这个案子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女方所提出的所谓二人约定很显然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有效的约定。㈡ 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简言之,就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进和所得。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亲密无间,尤其是经济关系更是纷繁复杂,界限模糊,因此,在认定家庭共有财产时需要留意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别。家庭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它不但包括家庭共有财产,还包括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需要经过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而且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之后,才能进行分割。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不能将个人财产纳进分割范围,因生产经营负债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㈢ 遗产继续之前的共有财产分割。在遗产继续中经常会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因此在财产继续之前,认定遗产的范围显然非常重要。当家庭共有财产的某一共有人死亡,财产继续开始时,必须把死者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分出,作为遗产继续,而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全部作为遗产继续。例如夫妻中有一人死亡,在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继续之前,应先将其配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分出,剩余部分由其配偶和死者的其他支属按顺序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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