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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中的几个热门题目律毕业论文

2017-11-21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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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是市场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部分,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编辑的民法典已成为当务之急。建立市场经济、竞争经济是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环境基本要求。在民事立法中,还应公道解决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物权、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题目,并可将英美法系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援为我用,做好引进、结合、创新之间的协调,完善我国民事立法。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立法

一、我国民事立法现状

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法律部分。然而我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法典法系国家,却缺少一部系统编辑的民法典,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最大的空缺。在我国改革开放刚开始的时候,就曾着手制定民法典,自1979年到1982年已先后完成了4稿民法草案,但随后便停了下来。其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改革的方向只有一个大体的把握,未来的经济道路怎么走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科学、稳定的民法典的时机还不成熟。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先将民法典草案中那些急需的,而又比较成熟的部分制订成民事单行法规,并于1983年景立《民法通则》起草小组。至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草案经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我国经过了20年的改革实践,经济、社会形势已大不一样了,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法律环境等都已具备,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民法典已成为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民法典的制定也已提上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众所周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它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展看21世纪,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又将在世界法律之林中占据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一部民法典制定得如何,和它有没有坚实的基础有密切关系。如今,我国拥有了一大批民法专业人才,对民法理论做了长期、深进的与探讨,为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重要的是,民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或者叫做市民社会的基础——一个市场化、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已初步建立起来了。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要求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经济包含三个基本要素:第一,竞争必须是同等的竞争。不是在一个同一起跑线上同等的竞争,那不能算一个真正的市民社会,而我们社会仍存在多种不同等因素,如所有制的不同等、级别地位的不同等以及公民之间存在的各种不同等现象。确立民法的同等主体的理念是非常重要的。第二,竞争应该是自由竞争。假如没有企业自治、主体自治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中就体现出了自由竞争的规则和。第三,竞争必须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需要一定的法则,也需要一定国家气力的参与,没有任何国家气力参与的社会现在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国家过多干预的社会也不应该答应。市场经济假如没有任何的国家干预,完全是自由的,那么又往往会导致无秩序、不公平的一种竞争,这样的市场经济必然是混乱的经济。如何在当事人的自由和国家的适度干预之间找出一个最佳平衡点,是当前我们立法中的困难。上述的竞争经济的三大要素中隐含着民商法律的三大基石:一个是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确立的是同等竞争的机制;另一个是以《合同法》为核心的现代自由交易机制、自由贸易机制;再一个是以《竞争法》为核心的现代公平竞争机制。这三者构成了市民社会所要求建立的机制的主要方面。西方国家的私法的主要特征就是同等性,同等、自由、公平是私法的灵魂,也是民法的灵魂。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我国,同等主体之间的法律是不是都应该囊括在民法范畴内尚存争议。同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市场方面的,或者说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即由市场经济调节的这一方面;第二方面就是人类本身的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继续方面的题目;第三方面是劳动力能否成为市场交换、流通的客体。这三方面在西方国家是同一的,都是属于民法的范畴。而从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原苏联的法学家们就把这三个方面分开了,因此原苏联通过了三部法典:《民法典》、《家庭、婚姻、监***典》、《劳动法典》。受其影响,我国一直也奉行《民法》、《婚姻法》、《劳动法》是同等主体之间三***律部分的观念。现在,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以为按照的传统,支属关系即家庭、婚姻关系应当成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另外,在我国,劳动关系应如何看待?在制定《合同法》时即碰到这个题目,争论较多的是在《合同法》中要不要规定雇佣合同?在很多场合中,劳动力成为了雇佣合同的客体,但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在公有制社会里不作为商品关系,因此不能纳进雇佣合同里面。由此产生一个题目,即在公有制里面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制,而在非公有制领域则由雇佣合同来规制,可又该如何划分这两个领域的劳动力呢?在目前国有企业向公司制转换的潮流下,公司通常本身就是混合所有制,这种情况下,公司内劳动关系由雇佣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来制约呢?《合同法》对之回避,便不写雇佣合同。但是,将来的民法典对此是不能回避的。建立民法、私法三大组成部分的协调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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