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法中的几个热门题目律毕业论文(2)
2017-11-21 01:03
导读:二、民事立法中的几个 21世纪的民商法的特点将是我们制定民法典的重要因素,据此而制定出适应我国21世纪的发展需要和具有特色的民法典是一项
二、民事立法中的几个
21世纪的民商法的特点将是我们制定民法典的重要因素,据此而制定出适应我国21世纪的发展需要和具有特色的民法典是一项跨世纪的神圣使命。从的立法工作来看,首先要考虑两个题目:一个是民法典立法的步骤,一个是立法的框架结构、体系。在立法的步骤方面,大家意见比较一致,民法典的起草要分三步来走:第一步是先制定《合同法》,它将是未来民法典中占重要地位的债权编的核心组成部分;第二步是制定《物权法》,它已经开始起草,并拿出了初稿,共12章445条,可看在两三年内通过,它将构成未来民法典的物权编;第三步就是将现有《民法通则》总则部分充实,构成民法典的总则,而目前正在修改的《婚姻家庭法》以及《继续法》将成为民法典中支属法的构成部分。据此三步骤估算,我国民法典可看在2005年前后出台。
至于民法典的内容体系、框架模式等方面,现在争议颇多,以下五个方面尤成为争论的热门题目: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在很多国家都作为独立的部分,而予以专门立法。我国要不要单独制定商法,现在有几种意见:有人主张制定一个独立专门的商法典;有人则主张制定一个类似《民法通则》的《商法通则》,在深圳市便制定了一个《深圳市商事条例》;大多
数学者则对之持否定态度,以为不必单独制定商法典。值得留意的是,商法的发展有两个重要的趋势:①从中世纪以来,商法通常是指商人的法,但至今商人的概念已越来越模糊,商事行为也越来越广泛而难以明确界定。因此,民商法正逐渐合二为一,《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荷兰民法典》均采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民商合一是发展趋势。②中世纪时期的商法夸大“尽对自由”,“商人自治”,属贸易自由主义时期,但至20世纪,商事活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干预,即商法与法的融合成为一种新趋势。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我国,商事领域有三个基本题目仍然是我国立法中相当薄弱的环节:①商事制度。我国商事企业如何分类,商事企业种类是否采取法定主义,以及如何确定有限合伙、无穷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连锁店等企业新形态的法律地位等均存较多争议。现在的立法趋势是从投资者的责任形式来划分,如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其法律地位如何规定也存在题目。②商事代理制度。如对各类企业组织形式中作为全权代理人的经理的权限该如何确定,到底是法定还是约定?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的权限是法定的,法律没有写的,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而唯独在经理的权限方面有一个单独的规定,能不能通过章程的规定来约束经理的权限?应该是可以的。还有,对经理的越权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能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对此,《合同法》规定为有效。总之,经理的权限题目非常重要。③商事人格权题目。诸如贸易信用的价值认定及其保护机制、贸易秘密的界定与保护,均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还有贸易注册题目,国有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各自有不同的注册办法,如何适用?现实中,很多企业是先注销,后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
(二)物权的题目
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它是民商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内容。物权是所有权制度在法律中的体现,反映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但现在我国物权制度太薄弱,称谓上是叫物权法还是财产法?如叫财产法则应不应该包含知识产权、债权等无形财产?知识经济无形财产会大量增加,甚至包括商号、信息等,国外对无形财产往往通过单行法来规定。在制定物权法中,存在一些题目,比如如何体现物权法里面的同等性题目,不同主体间的财产权或物权存在事实上的不同等,以及私人财产的保护题目等。另外,各国均采用物权法定主义,但《担保法》也并未能包括所有担保物权,如按揭、典权。另一个重要题目是承包权题目,承包权是我国的独创,而各国仅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权作为物权已无争议,但现在的民法规范中却未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稳定承包关系,对之加以有效的保护,承包期未届满就被剥夺经营权,农民利益经常受到损害,新制定的《合同法》中也没有规定
承包合同。在对或城市的土地征用中,还应明确区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贸易需要,公道解决利益补偿题目。在物权法制定中,大家普遍以为要把不动产登记专门作一个规定,而目前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抵押的登记分属于不同的部分,弊病很大。西方各国通常是由同一机构进行同一登记,且不应是政府治理机构,才能避免动用国家权力干预登记制度,并易于进行对各种登记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