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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中的几个热门题目律毕业论文(3)

2017-11-21 01:03
导读:(三)人身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以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调整的基本上是财产权,但人身权、人格权乃至人权在中越来越重要。西方国家把人权分为


(三)人身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以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调整的基本上是财产权,但人身权、人格权乃至人权在中越来越重要。西方国家把人权分为公权与私权,相对应地,我国则划分为权利和民事权利,而人身权则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我国现行民法对人身权采取法定主义,但其局限性已日益明显,如隐私权、住宅权、环境权,现行均未明确规定。随着社会的、社会公众程度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的提升,人们对于自己人身权利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高,也对未来的民法典提出了更高的法律保护要求。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题目

在各国以往的民法典中,普遍轻侵权责任而重违约责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人们生活越来越丰富,活动领域也越来越宽广,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侵权形式,责任原则也趋复杂化,有的是过错责任,有的是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有的是举证责任颠倒等。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针对违约责任原则,则有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之争议。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违约行为都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经济合同法》中确立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新《合同法》并没明确认定过错责任,因此有人以为新《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是采用严格责任,具有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责任,那也不很正确。对之应根据不同合同形式而决定,如委托合同、保管公道中规定有过错才有责任,而在无偿委托、无偿保管、无偿赠与行为中假如给对方造成损失,只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而承担责任,稍微过失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合同法中实际上有三种责任:总的原则是严格责任,只要有违约就要承担责任;某些具体合同中又规定了有过错才有责任;而无偿合同中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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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民商法领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呈日趋融合的题目

我国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化国家,但现在国内也有些学者持英美法系观点,以为不必制定民法典,而可采取判例法,或者仍采取现行的单行法律形式。在具体的立法中,我国的民事立法也开始接纳英美法系的一些优点,如新《合同法》委托合同中援用了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制度(《合同法》第402、403条)。大陆法系的日本早在1922年就成功地引进了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为已所用。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中完全可以把英美法系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援引进来与本国现有制度结合起来,为我所用,这也是必然趋势。

展看21世纪的民商法,将出现以下趋势:商事活动的规范将会大量增加,一部分融进民法,一部分融进经济法;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加大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利的比重;人权的发展必然要求对人身权、人格权、人格尊严等民事权利加以更多的保护;除了违约行为之外,侵权行为的比重会越来越大,特殊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行为等侵权行为将数目更多、形式更多样化;随着大陆法系法律制度自身的发展,我们也要留意汲取英美法系中很多有价值的东西。在21世纪,两***系将越来越融合,我们未来的立法工作要留意做好优劣判别与融汇结合,他山之石拿来主义轻易,洋为中用中西结合难,自己创新尤其难,要做好引进、结合、创新三者的协调,完善我国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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