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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律毕业论文

2017-11-20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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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诉权到实体权利的过程。由于“请求权”并非一严谨的法学概念,在其误导下,德国法系有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限制的立法背离了尽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尽对权被纳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在责任关系上采单一的债之关系构造态度的产物。诉讼时效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其适用应以救济关系中的债权为限。?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责任关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继续地不行使其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得拒尽履行其给付义务之效果的一项民事制度。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受其约束的对象,在这一题目上,自诉讼时效在诉讼法上引起的效果为观察,可区别为两种类型:一类将诉讼时效客体确定为原告的诉权,被告得以时效经过为由要求撤销诉讼或驳回原告的起诉。普通法国家以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属之。另一类则将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定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之上,而与其“诉权”无涉。此一类型内部,又可细分为以“请求权”为客体和直接标明以“权利”为客体两种。前者如德国、俄罗斯、大陆与地区,(参见《民法通则》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102条,以下简称《草案》。)后者如日本。

  英美法国家因实在体法与程序法尚未充分分化,故其将诉讼时效制度作为原告“起诉权”之条件,被告得以时效期间经过为由申请撤销诉讼,(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并不难理解。而在实体法与程序法有着明确划分的大陆法内部,之所以有上述态度悬殊,则系因其将民事诉讼过程在构造上区别为“诉讼审理”与“本案审理”两个阶段,(“诉讼审理”的对象是“诉讼要件”,主要是指诉权成立条件,旨在确定原告提出的“诉”是否适法系属于法院。“本案审理”的对象则是“本案要件”,又称“权利保护要件”,旨在确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以下;[日]三个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1页。)而对诉讼时效将在哪一阶段上发生作用的理解分歧所致。易言之,法国法把诉讼时效之效果列进了作为“本案审理”之先决事项的“诉讼要件”中,时效经过在程序法上引起的效果是“诉讼不受理”。(法国民诉法典将“已完成时效”规定在第122条(诉讼不受理)中,以区别于第71条规定的“本案防御”。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以下。)德国法则将诉讼时效之效果作为“本案判决”的“权利保护要件”对待,与时效完成相对应的程序效果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前苏联的“二元诉权说”中,“本案要件”被当作诉权成立的实体法要件,亦即所谓的胜诉权要件,此或为既往学说把“胜诉权”视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原由。)法国法虽以时效作为诉权之有无的要件,但法官并不能依职权审查,须待被告为防御主张时,始得确定,且此种防御主张得于诉讼任何阶段提出,按此,若被告直至实体辩护甚或上诉审中始为主张时,将难以说明此前业已发生的诉讼行为之根据。而此一题目在德国法所持态度之下,则不会发生。并且,法国法之以诉讼时效限制诉权,在终极的意义上仍不过是通过限制得到实体审理的机会来对实体权利的救济施加。相形之下,德国法所持态度较值赞同。?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固然在诉讼时效客体之确定上存在着上述分别,但此一分别所造成的差异,主要是在诉讼法上显现出来。至于实体法上权利罹于时效的效果,则并不因是否把诉讼时效作为诉权成立之条件而有明显不同。值得重视的倒是,在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尽对权的题目上,却因是否把视角倾注于“请求权”之上,而导致了极不相同的结论。简言之,由于“请求权”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学概念,以其为时效客体造成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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