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律毕业论文(2)
2017-11-21 01:40
导读:(1)明确告知规则。要求执法者执法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应告知其保持沉默的后果和进行供述的效果。 (2)明
(1)明确告知规则。要求执法者执法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应告知其保持沉默的后果和进行供述的效果。
(2)明确讯问时律师在场规则。要求执法者在讯问过程中,应答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师在场,使被追诉者能及时获得法律程序上的帮助和救济。
(3)明确违反沉默权后果规则,包括被追诉者的事后救济规则。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法,保障被追诉者沉默权的实现和受侵犯后能依法获得救济。
2、默示沉默权: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并不明确出现"沉默权"的字样,但依据立法的原意和宗旨可以推断出其隐含沉默权的内核,法律通过对被追诉者陈述的鼓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使沉默权得以实现。应当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确立:
(1)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这主要通过法律完善量刑制度得以实现,对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贯彻落实"坦白从宽";对主动认罪者,可在法定刑内从宽处理,甚至可以低于法定刑。
(2)对特定犯罪建立起诉宽免和证据宽免规则。我国法律在设立沉默权过程中,应通过建立起诉宽免和证据使用宽免规则,鼓励如实供述和交待同案犯罪行。但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不易宽泛,仅适用于如团体犯罪、***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刑事案件。
3、沉默权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或者特定案件中,假如被追诉者要求行使沉默权,法院有权依法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这是对沉默权的限制,因此必须严格把握,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笔者以为,鉴戒英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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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追诉者在***讯问时以享有沉默权为由,不回答提问,而后在法庭上又以此提问为自己辩护的,法官可以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这不违反沉默权的法律精义,反而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滥用沉默权,避免真正的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
(2)被追诉者有重大犯罪嫌疑。即在被追诉者身上或住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痕迹,或者被追诉者被发现在犯罪现场或四周而其拒不说明原因的。假如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家中、住处等处发现被害人的物品以及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说明其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就有可能对其做出不利推定。假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向警方说明其到现场的时间、目的以及行为过程,不能以沉默权对抗侦查职员的讯问。
(3)具有履行特定职务的职员犯罪的,如公务职员犯罪。国家公务员应当以国家利益为首,一旦其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既不享有沉默权,也不享受起诉宽免或证据宽免,这是其在选择担任国家公务员时必须付出的代价。
沉默权,是一个古老的尊重人权的制度,我国要建立沉默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要结合国情循序渐进,修改法律有关条文,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进,对人权保护的进一步重视,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上也会出现沉默权,当然,这中间会出现很多题目,但是我们不能由于怕失误而拒尽尝试和努力。相信随着我国的法律制度将日益完善,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再是奢侈品,而是司法文明的真正体现!
注释:
①参见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
法学》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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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见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编》(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387页。
参考文献:
1、孙长永著:《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易延友著:《沉默的自由》,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3、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法学》2000年第2期
4、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