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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缺陷 监视的盲点——对刑事上诉案件审判(2)

2017-11-21 03:44
导读:上述数字及案例反映了现行检察制度对上诉案件的审判监视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也很难操纵。在新闻媒体中几乎就没有报道过有哪一级人民***对人民法院


  上述数字及案例反映了现行检察制度对上诉案件的审判监视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也很难操纵。在新闻媒体中几乎就没有报道过有哪一级人民***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的审判活动进行监视后,人民法院纠正违法的事例。我国审判监视的现状就是,对第一审判决、裁定实行监视的立法相对而言较为具体,可操纵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得也比较好,但对上诉案件的审判监视,由于立法不完善,规定过于脱离实际,机构设置不公道,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题目,上述两个案例就是证实。

  让我们来一下案例一:该案的二审程序出现了明显的违反诉讼程序的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职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案的二审法院在未进行当庭质证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就认定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且将此情节作为改判的根据,明显违反了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市人民***因没有收到二审的判决书,难以对该判决提出异议。而区***即使收到了判决书,但若对此判决有异议,却为提起抗诉的事感到无从下手。为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人民***刑事诉讼规则》(下简称《规则》)第407条又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分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分出庭支持抗诉。”因此,本案只能由省级人民***的控告申诉部分来启动审判监视程序。题目在于,作为区一级***的起诉部分在收到判决书后,如何与省级的***的不同部分进行沟通以提起抗诉呢?我们可以假想一下,假如本案要提起抗诉,在现行法律之下,应如何操纵:①区***的审查起诉部分在收到判决书后,先必须交给控告申诉部分通过本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定;②区***向市***提出抗诉请求;③市***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责令某一部分(审查起诉或控告申诉部分)向省***的控告申诉部分建议提起抗诉;④省***控告申诉部分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审查起诉部分出庭支持抗诉。程序何其繁琐!这不仅极大地浪费了诉讼资源,而且很有可能由于其中的一环没能通过而终极导致抗诉流产,使对二审判决、裁定的监视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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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看案例二:该案也出现了明显的违反诉讼程序现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解释》第253条也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一般都应当开庭审理,并要求讯问被告人,除非“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但该案的二审法院并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讯问被告人,就以“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属于明显的违法。但对该案的二审裁定,同样地难以进行监视和提出抗诉。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几个:1、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投递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2、无权监视的基层***收到了二审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但有权向上级***提出启动审判监视程序建议的同级***却收不到法律文书,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监视无法落实;3、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的程序繁杂,不明确,不具有操纵性;4、监视机构设置的不公道性,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即使发现了二审判决或裁定错误也无暇抗诉,客观上造成了对上诉案件的审判监视出现了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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