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被害人赔偿请求权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4)
2017-11-23 01:12
导读:在美国,为了保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各州刑法和刑诉法制定了相应的制度。美国《刑法》将“赔偿”作为刑种之一,并且在不同的司法领域可能
在美国,为了保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各州刑法和刑诉法制定了相应的制度。美国《刑法》将“赔偿”作为刑种之一,并且在不同的司法领域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含义:1.对社会的赔偿,即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动;2.对被害人的赔偿。我们在这里和夸大的是对被害人的赔偿。由于美国事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对被害人的赔偿规定也不尽一致,大致可分为三类:1.明尼苏达模式,此种模式又称为犯罪人赔偿模式,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订立合同,在附条件开释期间用其劳动所得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2.加利福尼亚模式,或称为犯罪人与国家共同赔偿模式,即从罚金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对受害人的赔偿,罚金来自罪犯,属于国库。3.马里兰模式或国家赔偿模式,即从社会福利基金中抽出相应部分用于补偿被害人。这种模式主要是考虑到多数犯罪人均较贫穷,赔偿能力有限,而改由社会或国家承担这种赔偿责任;同时也加重了国家保护公民免受犯罪侵害的责任。
(二)完善我国立法,加大对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的保护力度
国际人权法及国外立法及司法判例,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对被害人的赔偿制度提供了可供鉴戒的制度性的规定。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公道的状况,扭转法律在保护被害人求偿权方面的不公道的规定或软弱无力的现象,笔者以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要完善立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扩大对被害人损害赔偿的范围,特别是要确认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方面,民事侵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只是一纸之隔,将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题目的解释》略作扩大解释即可十分轻松地捅破这层“窗户纸”。对被害人间接损失的赔偿方面,各地法院在处理道路责任事故案件过程中已经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鉴戒,对此不再赘言。,对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方面,很有必要对《民法通则》、《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在吸收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或者在损害赔偿方面集中立法,制定一个基本法层次的《精神损害赔偿法》,以统辖这方面的法律,使之形成体系化的法规群,以便处理好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避免出现冲突。目前,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客观条件已基本具备。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在确保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方面,在尚不能就此题目正式立法之前,应在吸收、鉴戒国际人权法和国外立法比如美国等相关题目公道性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题目。对受到刑事追究的加害人不能完全赔偿或完全不能赔偿的情形作出如下规定:1.对被处各类自由刑的罪犯,一律判处其承担赔偿被害人各方面损失的责任。被处自由刑缓刑的,以其劳动收进定期定量交由作出原有效判决的法院转交给被害人(一方),直至赔偿完毕为止;能支付而不支付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处自由刑收监执行的,在监狱内有收进的,由监狱治理机关定期定量扣缴部分收进转交给被害人(一方);直到刑释或假释之日仍未全部清偿所欠被害人赔偿金的,由法院责令其继续定期定量向法院交付转交给被害人(一方)的赔偿金,直到赔偿完毕。这期间加害人死亡的,依继续法进行善后处理,并不当然免除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为增强刑释后或假释后复回社会的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地方政府应尽力帮其解决工作
就业题目,以免其再度危害社会。刑释职员或假释职员有赔偿能力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依职权强制执行。2.被正法刑或老弱病残又不能完全赔偿或完全不能赔偿被害人各方面损失的,其支属愿意承担并且有能力承担的,应予同意;不愿意承担的,可鉴戒美国刑事赔偿制度中的加利福尼亚模式和马里兰模式,加害人不能赔偿部分(有时是全部),由国家或社会从专项社会福利基金中支出,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处自由刑(包括缓刑和收监执行的)而自身赔偿的能力确实有限,根本无力全部承担赔偿金额的,可由原审法院在判决时根据其自身的偿付能力和潜力,确定适当的比例由其依前述第一种方式进行赔偿;其余部分依然参照美国加利福尼亚模式和马里兰模式,由国家或社会从专项社会福利基金中支出。如此,则可切实保障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