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题目探讨(上)(4)
2017-11-23 02:52
导读:四、关于合同正义原则 制定一部21世纪的同一合同法,不仅仅应适应市场的需要,确认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应根据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在鉴戒发达国家
四、关于合同正义原则
制定一部21世纪的同一合同法,不仅仅应适应市场的需要,确认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应根据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在鉴戒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确认合同正义原则。
所谓合同正义,又称为契约正义,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契约正义系属均匀正义,以双务契约为其主要适用对象,夸大一方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应具等值性。〔10〕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将合同正义等同于等价或对价的概念,虽不无道理,但对合同正义的的理解未免过于狭窄。合同正义既然是公平、同等、公正等伦理和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因此,它不应该仅仅限于经济上的等价,还应当包括其它方面的内容。正如美国著名的家罗尔斯所指出的,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11〕所谓合同正义,是指契约当事人应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和老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
合同正义原则本身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按照18至19世纪理性
哲学的观点,合同自由本身意味着正义或公正。换言之,自由意志可以导向公正。然而,自本世纪以来,合同自由原则在实践中并未能充分体现合同正义的要求,这一原则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而不考虑当事人之间因经济实力和地位的差异所造成的经济强制,从而产生了很多不公正现象,如很多垄断组织和至公司借助于标准合同损害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利益,主(雇主)经常利用其优越地位强迫雇员接受苛刻的条件。可见,合同自由原则需要通过合同正义原则加以限制,才能发挥合同自由原则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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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合同正义本质上也是交易关系本质需要在上的反映。商品交换是等量劳动的交换,由于价值的作用,民事主体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中,应该是同等的、互利的,当其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我国同一合同法确认合同正义原则,就是要保障合同体现出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的要求。同时,维护合同正义也旨在协调不同的交易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交易者的个别利益与整个和国家利益的冲突,协调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我们以为,同一合同法对合同正义原则的确认和维护应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等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对标准合同的运用实行监控,防止经济实力强大的一方或处于经济上垄断地位的一方利用标准合同损害经济上弱小的广大消费者和顾客的利益。很多国家立法都规定标准合同条款的制订人应将合同内容以各种方式提请相对人留意,对标准合同应作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等,这些规则是值得鉴戒的。
第二,对免责条款的运用应作出规范。从实践来看,免责条款极易被一些经济实力强大的,或订约时处于优越地位的一方所利用,成为其不公正地免除其责任并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工具。同一合同法中应明确规定负责条款的有效条件及解释等规则,从而保障免责条款的公正性。
第三,禁止滥用权利。依据老实信用的要求,禁止滥用权利的规则不仅仅应适用于物权法等领域,而且在合同法中也应得到体现,从而防止当事人一方利用经济上的强制,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及各种从属关系等,而滥用合同自由。
第四,维护等价和公平原则。同一合同法应在可撤销合同中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被撤销的规则。当然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应有明确的规定,防止这一规则在适用中被任意解释。这里也涉及到同一合同法是否应当确认对价的规则题目。我们以为,同一合同法原则上应要求当事人遵守等价有偿的原则,但不宜要求双方所承担的履行义务在经济上具有相当的价值。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履行和对待履行不可能在客观上完全等值,对价题目在很大程度上应根据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当事人从合同中享受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及双方之间的履行和对待履行在经济上大致相当,就足以以为客观上是等价的。同时,从主观上看,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假如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对价。因此,对价的标准在很多情况下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同一合同法应当要求当事人遵守等价和公平原则,以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