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 “死刑存废”的争议律毕业论文(2)
2017-11-23 02:52
导读:(二)立足于刑罚本质。死刑存置论以为,犯罪是对社会的反动,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反动,死刑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报复,对于危害不大的一般犯罪,应当
(二)立足于刑罚本质。死刑存置论以为,犯罪是对社会的反动,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反动,死刑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报复,对于危害不大的一般犯罪,应当适用分量较轻的刑罚。而对于穷凶极恶徒所实施的极其严重之罪,死刑则是最为恰当之刑罚,它最能体现对极端严重犯罪的惩罚和报应,死刑是符合刑罚本质的。而死刑废止论则以为,仅仅以报应论定刑罚的本质并不能说明刑罚的真谛,尤其在当今提倡以人为本的***社会,出于刑事政策上的理由,对于犯罪人应采取教不以罚,以教育为目的来亟救犯罪分子,而不是以刑罚为目的,不论是对何种犯罪之人,都不能不教而谋,现代社会的刑罚,应以教育型代替报应型。
(三)立足于预防效果,死刑存置论以为,人有趋利避害、趋乐避苦之心理,当然不愿面对死刑。死刑作为诸刑之苦害最为极端者,具有最大的威慑效果是相对的,有限的。死刑对诸如***杀人、
政治犯罪、自杀者等人,他们已经报着“视死如回”的态度,死亡对于这些人已不具有威慑作用,他们甚至以为这是一种解脱,无法让其内心恐惧,因此死刑不具有足够的威慑效果。
(四)立足于宪法规范。死刑废止论以为,各国宪法中均有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其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违反宪法精神的,应予废止。死刑存置论则以为,死刑存在不违反宪法精神,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具有禁止残严刑罚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并不针对行刑方式,而是针对行刑性质本身。
(五)立足于司法误判。死刑废止论者以为死刑错判难以纠正,应预以废止。死刑存置论者以为,死刑适用之司法程序极为慎重、侦察严明、审判周详,在判决执行前仍报请核准,判决确定后仍有改正之余地,况且误判是其他刑罚也可能发生,并非公死刑型种本身之独占缺失。中国在死刑的量刑、核准、执行等嫩法环节上,确实存在让人诟病的地方。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特别是某些地方法院,由于对死刑判决不慎重造成冤案,既是后来得到平反绍雪,但人死是不能复生的,这个对于个人的损失是永远无法弥补的,假如判决后有高一级司法机构把关,这样的冤案可能是可以避免的,数日前,***总理在记者会上接受表示:死刑核准权收回高法。
(六)立足于刑罚经济。死刑存置论者以为,死刑从根本上解决了罪犯再犯的题目,对穷凶极恶的,使用教育无法挽回的人的死刑实施,减少了终身监禁或终身劳役刑存在的浪费资财。死刑废止论者则以为,死刑用度之高昂远非其它刑罚所能相比,且死刑的运用使国家丧失了廉价劳动力。
死刑之争愈演愈烈,争论有何价值、有何意义,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题目。
二、“死刑存废”论争的评价
从现实情况而言,在人类历史上持续了几个世纪的死刑存废之论争无疑仍在继续。不可否认,这一论争已由死刑制度和刑法本身日益的政治、经济、
哲学、伦理等领域和方面渗透与扩进,从而成为各界人士及至普通群众所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题目。但是,死刑的存与废都把死刑推向一个极端,要么完全废除,要么滥用死刑。哲学上讲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公道性,但未必存在的都对人类有益。就中国的法制历史来看,死刑的存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它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残酷弹压人民的工具。从中国近代到现代,死刑仍然存在,在这过程中有不少学者提出要废除死刑,并且呼声渐高。有的学者提出要求加大刑罚,继续保存及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死刑的存与废要依据中国国情,数日前,在举世瞩目的中国两会落幕之际,***总理在记者会上就西方关心的中国的“死刑题目”回答了一位德国记者,温总理说,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的国家还都有死刑,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就现价段而言,由于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法制知识、法制意识还未达到废除死刑所要求的程度,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仍然秉承“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文化思想。一旦废除死刑,必然带来更多人思想上的混乱和一定程度上的恶性随意失控,后果不堪设想,这尽不是危言耸听。再加上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也适应不了废除死刑的必备现实条件需要,所以废除死刑在目前的中国完全是脱离现实的空谈! 因此仍需要死刑来弹压、威慑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但我们决不能滥用死刑,死刑究竟是用来剥夺人的生命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因此我以为可杀可不杀者最高刑罚限止,就是说需要死刑,但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该杀者一定要杀,不该杀者一定不能杀,何谓该杀,何谓不该杀,那就需要刑法来规定,那将是立法者要探讨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