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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死刑存废”的争议律毕业论文(3)

2017-11-23 02:52
导读:下面我将就死刑的局限性,废除死刑所需要的条件,来论述死刑限止以及如何限制死刑提一点自已的看法。三、死刑的局限性及废除死刑的条件 (一)死

下面我将就死刑的局限性,废除死刑所需要的条件,来论述死刑限止以及如何限制死刑提一点自已的看法。三、死刑的局限性及废除死刑的条件
(一)死刑与人类精神文明相违反。随着的,人类文明程度的进步,死刑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也越来越文明,死刑应该说是诸刑中最重的一种,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用是人类未开化时期继续下来的遗迹,是随着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末落的,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必须进行文明的思考,死刑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便可起到很好的预防效果,否则便对人类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死刑与人权相矛盾。人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也是西方国家经常攻击我们的重点话题,生命对我们人类来说只有一次,生命权是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人的生命应该而然的结束。随着医学的发展,所有的医护职员都是想尽一切办法往拯救生命,延永生命,死刑却要往结束生命,这两者形成了鲜明对比,一个是采取手段终至生命,而另一个却是想法救助和延永生命,假如废止死刑,保存其生命,使其无偿为社会服务,从而达到改造犯罪,防止对社会的危害,也有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及罪犯及其家属精神上的伤害。
死刑的废除不能仅凭专家学者的争论,它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及条件。
1、社会整体形势稳定,社会矛盾缓和和犯罪率低。
2、社会控制严密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同的,假如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死刑也就自然消失了。
3、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一个国家当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都达到很高的程度,人们的物质精神生活非常丰富,社会各种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社会基本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还会有谁往犯罪,死刑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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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罚的威慑性足够强。从犯罪到刑罚处罚的时间越短,刑罚的威慑性就越大。鉴于这些条件,死刑在我国的存在还有它的价值。死刑的废除,还是一个漫长的道路,但我们应兴利除弊,以期逐步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
四、“死刑限止”的措施
(一)限止死刑的适用对象。在我国刑法法典中规定假如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是不满18周岁的时候为未成年人,或者犯罪人的审判的时候是怀孕的妇女,即使年犯罪行极其,也不适用死刑。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由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怀好妇女都为弱势群体。刑法中这样规定,思维缓慢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当然属于弱势群体,也应排除在死刑的适用对象之外。《唐律疏议》规定:1、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疾废者,流罪以下,收赎;2、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条人罪,应判死刑的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3、年九十以上,十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现在应在我国的《刑法》中规定“审判时是年满60周岁的人可以不适用死刑,年满80周岁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由于实践中年满60周岁的人指控的很少,且他们体质较弱,不会对社会造成再危害。当然那些已满60周岁但身体素质很好、且思维灵敏正确的人应属于”可以不适用死刑“的例处情况,这样,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双没有什么冲击。因此,希看此条能尽快列进是程。
(二)死刑罪名的限制。死刑罪名,即刑法条文中的挂 有死刑刑种的罪名,或者其碓一的法定刑为死刑,或者其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首先死刑罪名的设置要考虑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由于死刑政策对死刑立法、死刑司法,以及死刑运作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都具有无可替换的重要作用。其次,死刑罪名设置要考虑刑罚的根据。再次,要注重死刑罪名的设置是否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我国所实行的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没有任何一个夸大我国要大开杀戒,重用死刑,也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指出我国要多适用死刑,把可杀可不杀的杀掉。相反,我们所倡导的都是要限制死刑、减少死刑,这是一个不可争的事实。即使是最高国家领导机关在对刑法的修改酝酿过程中,也是主张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的。我国一贯坚持的“严格限制死刑”政策,仍然对死刑的立法规定和司法使用具有至高无上的指导作用,这点是必须予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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