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 “死刑存废”的争议律毕业论文(4)
2017-11-23 02:52
导读:(三)从死刑条件上限制死刑,死刑条件作为死刑使用的规格,标准和法定事实根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甚至决定着死刑的运用,因此,正确熟悉和
(三)从死刑条件上限制死刑,死刑条件作为死刑使用的规格,标准和法定事实根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甚至决定着死刑的运用,因此,正确熟悉和严格把握死刑是坚持“少杀、慎杀”和限制死刑的关键所在,而如何正确熟悉死刑条件,则双成为从死刑条件上限制死刑的条件条件和关键题目。基于上述对死刑条件的熟悉和把握,我们以为要正确认定死刑条件,仍需坚持以刑法总则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为指导:从犯罪性质上严格把握:从犯罪行为上认定,坚持无行为即可犯罪,刑不及思想:从危害结果上来格把握,假如一种行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损害,刑法就不可能把它规定为犯罪。在犯罪情节上把握好适度原则,情节的认定对死刑运用及至限制具有重要作用;从犯罪的故意来说要正确区分直接、间接、故意在死刑适用时应有所区别。
(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是我国死弄政策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死刑复核的方法中,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的方法。这一方法的具体做法是:合议庭通过阅卷发现案件某个情节、某个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报请复核的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实践中一般的作法是:需要调查核实的地点距复核法院较近的由复核法院自行调查核实,间隔较远的交由报请复核的法院调查核实。在交由报请复核的法院调查核实一步,由于报请复核的人民法院的观点以为应定为死刑,因此,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势必会搜集一切可以定为死刑的情节、证据。因此,所有复核程序由复核法院调查核实应为必要。
(五)扩大死缓适用限制死刑的立即执行,在我国死刑缓期执行作为隶属于死刑刑种的一种执行制度,它保存了死刑作为极刑对犯罪人最为严厉的否定的社会和评;同时,作为生命之刑,又给受刑人以生的希看,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所带来的弊端。因此,在现阶段我国还不能废止死刑的情况下,应将死缓适用的范围尽可能的予于扩大,予以最大限度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放宽适用死缓的范围,甚至在立法上规定,所有被判除死刑的犯罪一律适用死缓。总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树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努力减少死刑宣告,坚持死刑适用原则,努力限制死刑宣告,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努力排除外界干扰,严格执行“罪行法定原则”、“罪行适度原则”,做至法律眼前人人同等。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死刑固然在刑法的目的上,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对于严厉打击恶性暴力犯罪、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不可替换的重要作用。一位叫埃利克的美国学者曾作过一个统计,他以为每正法一个杀人犯,就要以减少七起谋杀。因此,在死刑的存废题目上,应坚持继续保存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社会条件答应下,再进一步废除死刑。
书目:
(1)《大河报》2003年1月21日,本日说版法版 何向东撰文整理的《死刑存废争论200多年的话题》
(2)《大学生毕业论文精选精评
法学卷》200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