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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研究(3)

2017-11-26 02:33
导读:徇个人的私情,私利是“徇私”、“徇情”的应有之义,但徇单位之私、徇小团体之 私是否也属于这里的“徇私”,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实在在最高人民

  徇个人的私情,私利是“徇私”、“徇情”的应有之义,但徇单位之私、徇小团体之 私是否也属于这里的“徇私”,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实在在最高人民***的上述《问 题解释》中,对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徇私舞弊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就作了肯定的解释。 该《题目解释》第三条规定,“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而实施第一、二条行为的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我们以为,该司法 解释固然是在刑法修改之前作出的,但其规定的精神仍然应坚持,即徇单位之私、徇小 集体之私的,也应属于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的“徇私”。众所周知,渎职犯罪的立法目 的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对社会治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论是国家工作职员个人的渎职 行为,还是以国家机关、单位名义所实施的渎职行为,都必然破坏了国家机关对社会所 进行的正常治理活动。考察渎职犯罪的立法宗旨和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国家机关 单位名义实施的渎职行为,包括徇单位、集体之私的情况,只要该渎职行为符合刑法关 于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即应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渎职犯罪 的刑事责任。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中规定,“直接负 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应予立案,明确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的徇私包括徇单位、集体之私,虽 未涉及其他徇私舞弊犯罪,但作为同一类渎职犯罪,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为国家机关 对社会所进行的正常治理活动提供有效的刑法保护,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应该以为徇私舞弊犯罪的徇私包括徇单位、集体之私[8]。因此,徇私枉法罪中的“徇 私、徇情”不仅仅指司法工作职员徇个人之私情的枉法行为,同时也包括那些徇单位、 集体之私的枉法行为。所谓徇单位、集体之私实在质是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整体利 益的枉法行为,理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徇私、徇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存在多种不同的熟悉,主要有“目的说” 、“动机说”、“行为说”、“动机与行为说”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目的说”以为,刑法中的“徇私、徇情”是徇私枉法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有 论者以为:“行为人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目的是徇私情。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诸 如贪财图利、官报私仇、袒护熟人亲友等。假如在工作中确实是由于经验不足,就不能 按本罪处理。”[9]还有论者以为,“假如出于徇私的目的,故意进行枉法追诉或枉法 裁判的,则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是由于水平、能力题目以致在追诉、裁判活动中出现 错误的,则不构本钱罪”[10]。
  “动机说”以为,“徇私”、“徇情”是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动机。如有论者提出,“ 本罪行为人枉法的动机在于徇私、徇情。在认定本罪时,除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 故意以外,还须查明其动机是出于徇私、徇情。假如是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 错误指令,造成错案,而行为人并不具有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不 能以徇私枉法罪论处”[11]。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动机是徇私 、徇情。徇私是指徇私利,包括金钱、女色或其他利益,徇情是指徇私情,包括亲情、 友情等”[12]。
  “行为说”以为,“徇私”、“徇情”是徇私枉法罪的行为特征之一。如有论者以为 ,“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徇私行为,即司法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之便 ,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二是枉法行为,即司法工作职员故意歪 曲事实,违反法律,出进人罪的行为”[13]。
  “动机与行为说”以为,刑法中的“徇私、徇情”既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是本罪 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如有学者指出,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犯罪,或者冤枉好人, 动机是徇私、徇情……假如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 不构成犯罪”;同时又以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职员利用职权徇私、徇 情枉法的行为。徇私、徇私舞弊的行为特征:一是徇私行为,即司法工作职员利用承办 案件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行为……二是枉法行为,即司法工作人 员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14]。这种观 点既夸大“徇私、徇情”是本罪的犯罪动机,同时又夸大它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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