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职员能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2017-11-26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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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主体,尽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职员,少数是
贪污贿赂罪主体,尽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职员,少数是指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犯罪是一般主体。我们这里主要讲的是聘用职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职员这种特殊主体。聘用职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职员范围,刑事存在身份论还是职能论两种观点,特别是在此上最高人民***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熟悉不一致,经常导致在司法实践上适用碰到困难。笔者以为聘用职员能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一、国家工作职员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我国国家工作职员分成的四类: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职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各级机关、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应为国家机关工作职员。
(2)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治理的科研、、文化、卫生、、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派遣,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而不问其原来是否具备国家工作职员的身份。
(4)其他依照从事公务的职员。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职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
政治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的职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治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治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治理;土地征用补偿用度的治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养、户籍、征兵工作;其他行政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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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职员是否属于《刑法》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职员目前仍存在分歧。
二、聘用职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职员,目前司法实践法律适用存在的分歧。
(一)最高人民***对与此有关的一系列题目以批复的形式分别作出解释,主要有: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 (2000)20号《关于合同制***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题目的批复》、2000年10月31日高检发研字(2000)23号《关于属工人编制的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题目的批复》,这两个批复均以合同制***、工人编制工商所所长在执行公务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为理由,肯定确认了这两类在特定条件下的国家工作职员身份。根据这两个批复精神采用职务论观点,以为聘用职员属于国家工作职员。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国有财产职员挪用国有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题目的批复》的规定,受委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职员挪用国有资金的非国有工作职员假如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本钱罪。这个批复实际采取身份论的观点,以为聘用职员不能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的这一系列犯罪主体批复直接到了有关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而最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在国家工作职员熟悉不一致,而导致最高人民***“单独”的批复有可能在审判阶段遭到质疑,引发争议。
三、笔者以为聘用职员符合贪污贿赂罪要件。
笔者以为聘用职员依法从事公务是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其他依法从事公务这类国家工作职员,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由于聘用职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职员,关键是要领会立法者的意图,聘用职员的从事公务履行与国家工作职员同样职责,且我国刑法对国有财产保护比对非国有财产保护力度强,聘用职员可以视为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