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体制下中国信访制度 重构(2)
2017-11-26 04:36
导读:(一)我国目前信访活动的类型和特点 简单概括,我国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诉讼类信访。 参与类信访主要
(一)我国目前信访活动的类型和特点 简单概括,我国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诉讼类信访。 参与类信访主要是指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司法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这类信访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获得经济自由后开始关注社会生活和城市建设发展的结果,也与中国公民有了更多的权利意识与言论***分不开。 求决类信访在目前各级政府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中所占比例最大。大到动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水电煤的维修、邻里纠纷甚至家庭矛盾,都会找政府信访部分,以求解决。求决类信访确实是一定时期政府工作的“晴雨表”,如当城市建设中动拆迁矛盾激烈时,动拆迁方面的求决类信访就会大幅度上升。国有企业转制过程类中,大量的社保、下岗及失业方面的信访也在提醒政府应留意到社会成员对于改革所能承受的限度,以及建立与完善
社会保障机制之迫切。 诉讼类信访是目前中国最叹为观止的奇异信访类型,没完没了的大量申诉案件是对已经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提出的申诉。颇有中国特色的是,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视法院公正司法。这种状况一方面显示了中国司法权威及法院公信力存在的危机,另一方面信访人的各种心态也十分耐人寻味——他们往往寄希看于某一领导的批示以加重在其案件中胜诉的砝码7。 与公民的***权利相关,参与类信访代表公民的参与政治、监视公共权力的基本权利,而求决类信访和诉讼类信访说明公民在通过制度内的各种渠道申诉、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信访的后两者类型显较前者大量,反映的题目也更尖锐、引人注目。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我国目前信访活动的制度困境 现行的信访制度固然是中国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但这项制度的设计及其运作中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信访量居高不下、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困境一:信访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信访的内容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信访是向国家机关提出的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推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信访这种非法治化的方式,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受到制约,政府执政的水平不断受到检验,司法体制中的种种矛盾不断得以凸显,终极推进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另一方面,相当部分的信访事项在正当公道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职员耐心析致的疏导和协调工作得到解决,也能实现一定的社会稳定的目标。 但是同样也存在信访事项的处理运用的是法治以外的方式的题目,或强压,或妥协,或哄骗等,成了很多基层信访工作职员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选择。 面对大量的群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下有群众极端不满的怨气,信访部分在解决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处于两难的境地。在这种工作状况下,信访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 预期的社会稳定的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反而陷进一种更为可怕的恶性循环之中。由于一些领导直接过问通过非正常的行政手段而解决题目的个别案例的示范效应,一部分上访职员发生了目标对象的扭曲,将希看过分地寄托在领导亲临上;而且同时上访职员也了解政府希看稳定,因此大量的群访、极端上访的事件层出不穷。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带来了极大的负效应。
困境二:信访体制疏松 职责划分不清 《信访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分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职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所设信访工作机构的名称、工作程序、职责回口等事项。我国信访机构数目庞杂、名称繁多、效率低下。 从中心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分,均设有信访工作机构。有叫信访局、信访办的,有叫信访工作局、信访室的,还有一个党政机关同时有两个信访机构。有些地区甚至在社区居委会也挂牌设立这一机构,叫社区信访接待室。一些相关职能部分内部也设有信访机构,名称也不一样:接待处、接访处、设诉中心、举报室等。 固然信访部分众多,但并未形成同一协调机制。党政机关的信访机构与政府相关职能部分的信访机构之间职能交错,缺乏内在的沟通和协调、信息不共享,信访资源被大量浪费闲置。有时对一些信访案件常出现多重受理或相互推诿的现象。信访干部形象指出,信访办是“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8 困境三:从信访人的心态来看,几乎所有的信访人的潜意识里都有一种挥之不往的清官情结,即便是面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信访人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 从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来看,这种信访的制度结构及运作方式,有着与之相适应的国家体制、文化和民众心理的背景。从封建社会中的击鼓叫冤、拦轿告状等场景中,都能找到信访活动的很多痕迹。 困境四:党政及人大信访部分在处理涉及不服法院裁判的诉讼类信访时,将各级人民法院作为这类诉讼信访的责任回属单位,也存在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对诉讼类信访的行政化处理模式,导致很多诉讼类信访多年申诉不止。此外,在社会稳定的同一目标下,所有的法院在重大节庆和会议期间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做诉讼类信访老户的稳定工作,在政府、社会和民众的眼里,法院已经成了相对信访人而言的另一方当事人,与政府部分或其他社会组织并没有什么不同,结果导致司法裁判的权威大为削弱9。 制度困境的产生必有其深刻的体制原因。一个本应发挥重大作用的机制发生了功能的无力,题目出在哪里?是制度设计原来的弊端造成这一制度的“先天不足”呢?还是这一设计完美的制度又掉进了行政机构“组织病”的怪圈,或是原有功能削弱、或是程序不当造成的非效率?三、初探:在制度设计之初,是否就存在 “***不畅”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