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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诉法第145条的设想

2017-11-26 05:4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完善刑诉法第145条的设想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提要: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同时避免与法院判决冲突,是检察机
提要: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同时避免与法院判决冲突,是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需要认真解决的。本文通过对三类不起诉情形的具体,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一、刑诉法第145条不足之表现

  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将不起诉决定书投递被害人。被害人假如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诉诉讼规则》295条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该规定,至少说明两个题目,一是公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二是将不起诉制约机制中被害人的制约规定得更具体,更便于操纵。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不服而告状无门的题目,保障其申诉权和起诉权,同时也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视。由此来看,这种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好的,但若一分为二地看待,该条的缺陷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它无异于明确赋予了被害人有抗衡两级***的权利,即是***对不起诉案件不再拥有终极决定权。这明显不符合宪法和刑诉法中“人民***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众所周知,起诉裁量权完全由检察机关垄断,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色之一,即***不仅拥有起诉权,也拥有不起诉决定权。该条的规定,即是把不起诉决定权转移由法院行使,将起诉权分割给了不起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这里,“制约”已经不存在,而是成了“转移”和“分割”。

  在我国,***、法院是同等的,分别依法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各自作出的决定也都具有效力,但在该条中,我们看到的却是法院的决定可以否决***的决定,法院的决定优于***的决定,法律效力有了高低之分。这种现象的出现,很轻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这种规定,还不能不令人思考这样一个题目:刑诉法修改前,正是由于免诉权中含有本应由法院行使的定罪权的成分而被非难,而现在却又让法院行使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行使的不起诉决定权,这难免有厚此薄彼之嫌。

  2、不起诉的效果将打折扣。不起诉的案件,都是因法定事由或犯罪情节稍微的案件。根据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一些不需处刑的稍微犯罪,及时不起诉,既可使被不起诉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能感受到国家的宽大处理,有利于悔过自新,假如再启动自诉程序,被告人可能会背上一个“犯罪”的思想包袱,或产生逆反心理,或自暴自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3、诉讼原则得不到体现。不起诉的优点之一,就是可以在实现诉讼目的的条件下,减少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本钱,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试想,假如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由申诉、复查、告知到起诉、判决甚至经过二审,那么,一个本不甚复杂的稍微案件经过这么多程序,国家要投进多少人力、物力、财力?怎能使司法机关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处理大、要案呢?面对当前很多地方连办案经费都不能保证的现实,提倡诉讼经济原则就显得更加重要。

  4、检察机关将陷于“二难”境地。根据刑诉法第145条,假如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并自诉至法院,可能出现以法院的有罪判决否定检察机关的以无罪为处理结果的不起诉决定的局面,这种现象假如经常出现,就似乎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经常办错案似的,无形中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事实上,检、法两院分别行使起诉裁量权和审判权,各自的处理结果也都是正确的,但这些专业性很强的东西,大多数公民甚至包括很多领导都不一定了解,他们所关心的仅仅是:既然都正确,结果为什么会是截然不同的两个?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不论采取什么政策,最大的顾虑是要考虑社会的反响。假如放宽,可能招致放纵犯罪的指责;若限制适用,起诉案件将增加,宣告无罪的比例可能上升,又将招致冤枉无辜的批评。这一对矛盾一直在困扰着检察机关。在免诉制度存在时,检察机关因顾虑社会反映,不敢大胆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一再压免诉率;新的不起诉制度自实施到现在,压不诉率的迹象就已显现出来。若此,我们不仅要问:难道只有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才是最好的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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