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若干法律题目初探(2)
2017-11-27 01:11
导读:三、提存的原因 提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进行提存,具体地说提存的原因有以下: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尽或迟延受领合同的
三、提存的原因
提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进行提存,具体地说提存的原因有以下: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尽或迟延受领合同的履行标的。
没有正当理由拒尽接受债务人履行标的,是指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也有条件接受债务人的标的物,但债权人拒不接受给付;或者没有其他的正当理由,固然债权人构成了违约,但是债务人如不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就无法从合同中解脱出来。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没有办法到履行地受领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履行标的进行提存,使债得到消灭。提存并不是对债权人过错的处罚,而是通过提存的方式来终止合同关系,以保护债务人在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摆脱合同的约束力。
3、债权人着落不明、地址不详或者失落、死亡后继续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进行。假如债权人着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据《民法通则》已被宣告为失落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治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的原因。
4、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的。
既然合同中当事人已经约定清偿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熟时,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
值得探讨的题目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用度过高的怎么办?我国《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用度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至于如何“依法”拍卖或变卖,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本文以为应该按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在公证处在办理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委托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在公证处的监视下拍卖。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四、提存的程序
提存应依下列程序:
1、债务人应向债务履行地提存机构提交提存申请。
申请要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标的物受领人的基本情况等基本以及合同(协议)、
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目、价值的明细表。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实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还应提交债务人迟延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构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办理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提存机构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构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构应予接受并妥善保管。
提存机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的提存物,还应当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应当采取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保管措施。本文以为,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职员、物品的数目、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提交提存人核对。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
公证书上注明。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机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权人依法取得价款。
3、提存机构向债务人出具提存证书。
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应当自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进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