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提存若干法律题目初探(3)

2017-11-27 01:11
导读: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已书投递债权人,各国在立法时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我国《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着落不明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已书投递债权人,各国在立法时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我国《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着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续人、监护人。”

  当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着落不明的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着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情况,国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债务人应立即将提存通知债权人,如不可能为通知者,得免为通知。”本文以为,在债权人着落不明的情况下,应由提存机构履行通知义务,提存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投递之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提存通知投递债权人。《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本文以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着落不明、地址不详或无法投递通知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日报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级刊物刊登三次。

  五、提取提存物的期限

  1、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提存机构要有交付提存物的请求权。

  债务人向提存机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人即有向提存机关请求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依法向提存机构提取提存物,提存机构不得拒尽交付提存物。债权人向提存机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提存机构交付相应的有关债权文书。假如债权人不能提交相关的债权证实,提存机构有权拒尽其提取提存物。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存履行标的后,提存权利为只有在向提存人履行完毕自己的债务后,才能请求提存机构向其交付提存物。假如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之前,要求提存机构交付提存物的,提存机构有权拒尽。《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分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尽其领取提存物。”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2、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回国家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都有一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公证处扣除必要用度后,将余额上缴国库。”20年的领取时间显然过长,不利于的。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用度后回国家所有。”《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3款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六、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构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产生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以及对提存机构的法律效力。

  1、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债务消灭。

  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回于消灭。提存须有正当原因,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明确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提存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时,应提供身份证实、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实,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用度。提存受领人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等给付义务的证实。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续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续权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

  2、提存物风险的承担。

  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由于在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已经回债权人,所以债权人应承担标的物因意外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但是,因提存机构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机构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上一篇: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探讨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