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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政 德性律毕业论文(3)

2017-11-28 05:54
导读:首先,宪政表征一系列价值原则,并为整个社会确立一套与之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宪政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公道配置,秩序的严格

首先,宪政表征一系列价值原则,并为整个社会确立一套与之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宪政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公道配置,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25〕。宪政价值的核心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对人权的保障。而同等、自由与人权正是宪政下道德的基本诉求。在真正的宪政国家,宪政所体现的价值与社会的主流道德规范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宪政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道德规范的价值,或者是道德规范的评价指标。宪政与道德秩序密切相关,正如国外有学者所说,“哪里有宪法,哪里就必然有宪法理论;而宪法理论必定植根于这样的看法:宪政国家是或者希看是一种道德秩序”〔37〕(217页)。其次,宪政为一切正式政治制度提供正当性。哈贝马斯以为,“只有政治制度才拥有或者才可能失往正当性;只有它才需要正当性”〔34〕(262页)。笔者以为,将正当性与政治制度进行单线联系,似乎并不可取,正当性应当具有更宽泛的含义。但不可否认,以宪政为根据的一切正式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不限于该制度以宪政的规范形态(即宪法)为依据,更意味着这种制度获得了人民的同意和认可,为人民所接受。于是,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又可置换为信任题目,“即相信一个国家的结构、活动、活动方式、决断、政策,以及一个国家的官吏和政治领导人都具有正确性、公道性、善良道德的素质;并且相信由于这种素质而应该得到承认”〔34〕(287页)。再次,宪政为公民提供了普遍的行为指导。宪政通过宪法宣示的一套正式的、规范的行为模式,为公民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权威的指引。成熟的宪政社会,必然要求这套正式的、规范的行为模式成为公民的实际行为,因此,宪政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西方宪政学者,一般都以为,宪政意味着一种生活方式。早在亚里土多德就曾把宪法同一种生活方式相联系〔38〕。在我国,著名学者胡适也曾把宪政定义为“有共同遵守的规则的政治生活”〔38〕(169页)。宪政而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一方面表明了宪政本身的一种正当性,因此宪政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尊崇;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民的行为的正当性、正当性。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M〕.周叶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5〕(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6〕刘军宁.守旧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7〕莫纪宏.政府与公民宪法必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8〕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9〕张友渔.张友渔文选(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1〕吴家清、杜承铭.论宪法的弹性机制〔A〕.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C〕.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12〕(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M〕.林震等译.北京:华厦出版社,2000.〔13〕黄基泉.论宪法的人***权原则〔J〕.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01年硕士论文.〔14〕(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上)〔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7〕张贤明.论政治责任--***理论的一个视角〔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18〕(美)乔·萨托利.***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19〕刘军宁.共和·***·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20〕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A〕.载夏勇编.公法(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J〕.法学评论,1995(6).〔22〕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4〕(美)路易斯·亨金.宪政·***·对外事务〔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25〕谢维雁.宪政基本价值论〔J〕.社会科学研究,1998(6).〔2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7〕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心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A〕.载(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C〕.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29〕张丽.试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性〔A〕.载赵海峰主编.欧洲法通讯(第1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许崇德主编.宪法学(外国部分)〔M〕.北京:高等学校教育出版社,1996.〔31〕(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3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3〕(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邓正来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3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郭官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正当化危机〔M〕.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36〕(美)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7〕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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