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律毕(2)
2017-11-29 06:45
导读:(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意义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其他各项审判原则一样,旨在以其特有的方式实现法律的价值。此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判决的严厉性
(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意义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其他各项审判原则一样,旨在以其特有的方式实现法律的价值。此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判决的严厉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符合诉讼的原则,但根本意义还在于有利于保障被刑事追诉人的权利。“之所以禁止这样做,对法院来说,是基于公正和方便这两种想法。审判制度究竟应当尊重自己本身的法庭判决,不管罪行性质而使一个人受到无停止的追诉是分歧适的”。
首先,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国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对其拥有刑罚权,而国家正是通过刑事诉讼来实现其刑罚权的。这样尽管刑事诉讼的启动和进行会侵犯被告人权利,被告人也有忍受的义务。但同时,国家在行使刑事追诉权时也有义务保持节制,在程序上,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一旦国家行使了这一追诉权,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起了追诉,无论结果如何,则该追诉权既告耗尽。嗣后,不得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否则即属刑事追诉权的滥用,将过度侵害被告人的权利。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设置正是为了限制国家追诉权的滥用,来保障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不得为了加重被告人刑罚为目的启动再审程序,体现再审程序设置时将保护人权放在第一位,突出再审程序的和平性。
其次,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益的目的。该原则限制已经终审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再次启动,为了避免程序的重复运作,实现诉讼经济。
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特征
(一)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必以一定的理论为基础,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确立与我国刑事诉讼
法学理论密切相关。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设计和运用刑事诉讼制度想要追求的基础目的和想要获得的主要结果。国际诉讼理论界以为,刑事诉讼追求的基本目的,主要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目的,但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并且难以折衷和调和。各国出于对某种目的的偏好和基于现实情况的选择,使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内部的诸目的间存在明显的位阶性。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保障人权优先的目的体系,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控制犯罪优先的目的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条将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均规定为刑事诉讼目的,但整体考察我国的刑事程序立法和司法运作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将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确立我国这一刑事诉讼目的体系的基础有三个方面:第一,奉行积极的国家观。国家权力由人民把握,信任而非怀疑国家权力是我国刑事诉讼设计的首要条件。公众亦因此能容忍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在一定程序上的干预和限制。其二,推崇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且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利益观。其三,从社会和文化传统来看,我国公众出于文化传统,对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包括限制涉诉公民各种权利在内,一般都持支持或默许态度。
2?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公正审判是各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最佳价值选择。公正审判包括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法律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这种正义的秩序可以视为法律所追求的实体主义。但法律动作本身也同样要求具有某种秩序,这就表现为法律程序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国家的司法权力和公民个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协调、妥善地安排,并在两者的互动过程中使实体正义得以实现。因此,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条件。假如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终不可得。程序具有独立实体处理结果而存在的价值,即程序价值。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不以实体处理结果的好否为转移,具有独立的评价标准。实体正义的结果并非是一种人们可以直观地感知的结果。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根本就不存在尽对正义的处理结果。因此,人们能够认同的只是一种经过正当程序审判的结果,这种结果可以被推定为妥当的,这也正是判决的法律约束力的来源。程序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正是程序决定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因此,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公法文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