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律毕(4)
2017-11-29 06:45
导读:其他国家一般对申请再审的事由列举的较为明确具体,并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43条、第447条规定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再审请求。
其他国家一般对申请再审的事由列举的较为明确具体,并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43条、第447条规定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再审请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63条规定不得在同一法规基础上仅为达到变更量刑的目的提出再审申请。
比较而言,我国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规定过于简单、宽泛,当事人可多次、随意提出再审申请,不利于维护终审判决的权威。对检察机关抗诉或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基本未加限定,属明显立法瑕疵。
4?对再审判决加重处罚未加限制
其他国家规定只有为被告人的利益方可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除非有法定事由方可提出不利被告的再审申请,美国规定检察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申请。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机关按审判监视程序抗诉的案件,法院均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实践中出现上级法院以下级法院量刑畸轻,自行提审,造成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合一,损害审判公正形象。上级检察机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由改变罪名,以较重罪名抗诉,使被告人丧失对重罪判决的上诉权,违反两审终审制。
三、对完善刑事再审制度的建议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追求客观真实。在立法技术较低,法官业务素质较差的条件下,对于维护稳定,保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现有的刑事再审制度应进行变革,引进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适应的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规则相接轨。我们以为,完善刑事再审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首先,应转变立法观念。在确立刑事诉讼目的时,应对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转变重社会秩序的维护,轻视个体权利的观念,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为维护司法权威,应强化判决既判力,不可随意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更不可轻易改变生效判决。注重程序正义的价值,树立正当程序理念。对司法权特征加以,对司法权应加以限制,司法权的行使应有度,不可滥用。
其次,重新规范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权。基于审判权中立性的理念,为保障公正裁判,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决定了法院不可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应删除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第2款。对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权力加以限制,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限定在参与审判的司法职员有违法行为或据以定案的证据系伪造等情形。规定检察机关不得以量刑不当,发现新证据,原判定罪不准等为由提起再审。为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尊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加以限制,对仅以法官自由裁量不当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对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最后确立再审不加刑规则。以保障人权优先来设计再审程序,应禁止以加重被告人刑罚为目的提起再审,在取消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权力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仅为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被告人申请再审不得加重其刑罚,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符合刑事诉讼原理。除此之外,再审不加刑规则还应包含以下:1?部分被告人申请人再审的,法院不得加重为申请再审被告人的刑罚。2?检察机关不得以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起诉罪名不当,重新更换较重罪名抗诉。3?检察机关不得以原审法院量刑过轻,应从重判处为由提出抗诉。4?被害人不得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为目的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