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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律毕(3)

2017-11-29 06:45
导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形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以事实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形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夸大的重点在于刑事诉讼必须尽力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即所谓“实体真实”。它要求法院的判决改革必须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案件处理实体公正。但是,以事实为根据追求案件客观真实,必须受一定限制,这就是必须以严格遵遵法律程序为条件,不能逾越法律程序所设置的界限。以法律为准绳当然还包括对实体法的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作为价值目标,注重程序的正当性。但是,在主导刑事立法的理论上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未加以明确,对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重视不够,对被告人人权保护不周,突出体现在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再审程序的方针。

  3?司法权的再熟悉

  对公权力的崇尚,导致在立法和司法中重视社会的稳定。对个体人权的漠视,将国家司法机关视为“工具”,必然导致对司法权的错位。审阅刑事再审程序,必须对司法权再熟悉。

  对检察权的再熟悉。审判权应包括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权利。设立职业法官裁判案件,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近代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否定法官之上的法官,维护判决的稳定性。裁判权的中立性决定了法官?包括法院?不得主动对生效判决启动再审程序。

  (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特征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上有以下特征:

  1?制度名称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将纠正确定裁判错误,称为“再审”或“非常上告程序”。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再审程序,专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发现事实有重大错误而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俄罗斯称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重审”。上述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明确确立了对生效裁判的“非常救济”程序,已区别二审程序、三审程序。 大学排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的名称为“审判监视程序”。“审判监视”在刑事诉讼中含义较广,从监视的主体看,它既可以是法院系统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视,也可以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人民***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视,还可指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视。从监视的对象看,即可以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审理,也可指对审判工作检查、指导。“审判监视程序”未能正确反映针对生效裁判进行重审的程序特征。

  比较可以看出,外国制度的名称着重体现申请再审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我国的制度名称则着重体现公权力?审判权、检察权?在再审程序中的作用。

  2?提起再审程序的机关

  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为各国通例。我国除此之外,还规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均可提起再审。

  国外固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抗诉或申请提起再审,但规定只能为了被告人的利益,基于法定事由?参与诉讼的司法职员在本案中的司法行为违法或构成犯罪的?方可提出。相对而言,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假如发现确有错误”,就可对生效判决提出抗诉。

  其他国家和地区基于审判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的理念,鲜有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我国则基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着追求客观真实,法院可依职权决定再审程序的启动。

  3?提起再审的具体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依据下列理由申请再审:?1?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证实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职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该法第205条规定法院、***在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即可决定再审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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