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律毕业(3)

2017-11-29 06:52
导读: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分析】本条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明确劳动者手里也应留有一份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进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基本同《劳动法》第十九条,但比其增加了“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病防治”等必须具备的内容。就补充内容明确罗列了:“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约定不明解决,其中薪酬约定不明确的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无规定的参照同等岗位的薪酬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题目,在《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当然就此不同省份已经进行了细化规定,现如今同一予以了细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0;
2)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0;
3)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试用期≤1个月;
4)一年≤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2个月;
5)3≤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6个月;
6)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7)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0)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结合本法第七十条)。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题目,试用期的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or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留意是“或者”,不是“且”),and大于即是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上一篇: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律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