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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律毕业(4)

2017-11-29 06:52
导读:【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限题目,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证实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或其他理由的说明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限题目,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证实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或其他理由的说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用度,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用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用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分析】本条规定了专项培训和服务期题目,属于新的立法内容,基本内容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题目的复函》的相关规定。
须留意:服务期只有在用专项培训经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的时候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用度(不超过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用度),替用人单位说句话,这实在相当于免费培训了,无息贷款,个人以为培训用度应当包括同类同期贷款的利息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贸易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分析】本条规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题目,对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贸易秘密的有关事项。”1997年7月2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职员活动中技术秘密治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职员、行政治理职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职员或业务相关职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立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回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补偿的起始时间和形式做出规定,补偿形式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按月予以补偿,但未明确一次性补偿或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是否可行。
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未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治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职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分析】本条规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题目,确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职员适用范围和竞业限制期限。
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活动若干题目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把握企业贸易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贸易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把握贸易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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