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律毕业(7)
2017-11-29 06:52
导读: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职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职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本条属于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职员间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题目,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治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实行“有特别的从特别规定,无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本条属于《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法律适用的过度题目。
包括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之前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计算从本法施行以后重新起算,本法施行后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自2008年1月1日起算。如此,很可能会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增加劳动本钱了发生一次大规模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现象。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分析】本条属于《劳动合同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整理人:内***律系毕业,工作于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