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律毕业论文(3)

2017-11-30 03:37
导读:其二,各共同犯罪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同一犯罪活动整体。因网络的特殊性,如何认定形成同一的整体,具有相当的难度。笔者以为,同一犯罪活动

  其二,各共同犯罪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同一犯罪活动整体。因网络的特殊性,如何认定形成同一的整体,具有相当的难度。笔者以为,同一犯罪活动整体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各行为人分别单独构成相对独立的危害结果,其整体危害为各单独危害之机械相加,其相互配合之含义,乃是共同促成了一个概括的危害结果。如数个行为人策划对某网站实施共同攻击行为,各行为人分别以自己的方式与手段对该网站实施了攻击行为,造成其损失。二是各行为人之行为相互依存,缺少任何行为之一,均无法成立法定危害结果。行为人行为相互依存,主要应从技术上的角度进行考察,即行为人一方的行为,是否为他人的侵害行为构成便利,这种便利既可以是单方,也可以是相互提供的。其技术上相互依靠,表现为三种形式:即:(1)后技术行为以先技术行为为基础,如一人负责黑客软件之编写,一人负责用该软件查找系统漏洞;(2)数人共同完成一技术行为,如几个行为人共同编写破坏计算机程序软件之行为;(3)数技术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终极目标,如数行为人中,有人负责攻击计算机电子认证系统,有人负责获取客户信息,其行为之综合,促成电子欺诈行为之完成。   (二)网络教唆犯。所谓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网络教唆犯是指通过网络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网络教唆犯的构成特征如下:
  1.网络教唆故意之认定。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首先,依据传统刑法理论,教唆犯须熟悉到他人尚无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决心还不坚定[2](P.559)。假如教唆者熟悉到被教唆人已经有犯罪的决意,则不能认定为教唆,要么是帮助,要么构成传授犯罪方法。其次,网络教唆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的教唆行为。直接故意教唆者,通常通过网络直接进行教唆行为。而间接故意的教唆,主要是指行为人直接以放任之心理态度从事的教唆行为之外,如行为人为验证自己所编写的破坏性软件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而教唆他人使用,从而造成破坏的行为。另外,网站治理者明知其教唆犯罪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听之任之的,是一种不作为的教唆行为。我们以为,不作为的教唆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网络教唆犯。(注: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也是一种典型的网络帮助行为。)由于,作为网络特定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治理人有义务为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保障其尽可能的安全性,假如不履行其安全维护责任,则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但是,在网站治理者由于疏忽没有察觉的情形下,其不具有放任之态度,故不成立网络教唆犯。而且,由于现代网络技术的纷繁复杂及网络事务的繁忙,期待网络治理者对其网络进行全面的、谨慎的治理是不现实的,因此,不能苛求网络治理者对此承担责任。值得留意的是,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网络过失教唆行为。由于网络交流的屏蔽性,造成了语言理解上一定的障碍。行为人本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但其言语有时可能被他人所误解,客观上造成了教唆的效果。过失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值得留意的是,根据刑法传统理论,教唆的故意,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即在熟悉因素中,教唆犯不仅熟悉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的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往实施犯罪行为,而且熟悉到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将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看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看或者放任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4](P.126)。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中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的陌生以及行为的复杂性,教唆者对其教唆行为具有何种危害后果有时并不确知。如何认定其教唆故意之内容,不无困难。笔者将在教唆因果关系认定中叙述这一题目,此处不赘。
  2.网络教唆行为之认定。在网络犯罪中,通过网络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其一,言语教唆。应当说,言语教唆是教唆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网络犯罪之教唆犯亦然。在网络犯罪中,言语教唆主要通过电子邮件、BBS、聊天工具等进行。这是教唆的固有含义。值得留意的是,通过网络进行言语教唆者,其言语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声音符号,如利用网络的音频传送功能进行教唆。但是,在更多的情形中,其表现多是通过可识别的计算机文本语言,如利用电子邮件进行教唆。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其信息传递的效果,足以使他人产生犯罪之决意,便可认定为网络教唆。
上一篇:澳门与大陆刑法犯罪未遂形态的比较研究律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