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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共同犯罪律毕业论文(6)

2017-11-30 03:37
导读:帮助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在法律上,对正犯的犯罪行为具有防止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其防止义务,成立不作为之帮助犯。例如,网站治

  帮助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在法律上,对正犯的犯罪行为具有防止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其防止义务,成立不作为之帮助犯。例如,网站治理者对于行为人在网站BBS上发表诽谤他人之言论,明知而故意不删除者,构成诽谤之帮助犯。但我国台湾有学者以为,ISP与客户之间对受侵害的法益所有者并没有特别关系而负有排除侵害的义务。故ISP的不作为——不中断服务或移除内容——不应以帮助犯论。[7]笔者以为,在ISP明知其违法的情形下,其负有阻止传播之义务,不阻止的,构成网络帮助犯。但是,假如ISP并不明知,鉴于维护网站内容的困难性,并不具有监视过失之责任,不成立帮助行为。【参考文献】
  [1]李文燕主编.计算机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日]野村·稔.刑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5]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6]张明楷主编.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7]黄惠婷.帮助犯之帮助行为——兼谈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刑责[J].台湾中原财经法学,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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