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挪用***罪的最低证据标准律毕业论文
2017-11-30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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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依据《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试论指控“挪用***罪”的最低证据标准,对其证实对象、主体、行为、企图、性质、数额、时限首先作出界定。其次,又对“犯罪主体、犯罪客观、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四个方面,阐述需要证实的对象,其证据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和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实的事实。具体表现:1、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实的事实。1)主体方面,必须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职员身份,且应留意在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上,“挪用***罪”与“贪污罪”的不同之处。2)主观方面,必须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知***而故意挪作私用,通过非法使用而获个人利益。3)客观方面,必须证实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不予回还的情形。4)客体方面,必须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职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2、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实的事实。1)查明犯罪嫌疑人挪用***: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是否属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2)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协从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继而又划分列举七个种类,即:(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结论;(6)其他材料;(7)其他应当留意的。作为具备指控犯罪嫌疑人“挪用***罪”成立的证据要求。最后,再以具体一案例对“挪用***”案件的证实对象和证据要求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