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会见难律毕业论(2)
2017-12-01 03:05
导读:二、个别侦察职员故意误解法律 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公安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
二、个别侦察职员故意误解法律
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公安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题目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察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不能以侦察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在这里六部委《规定》中规定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1、不能以侦察过程需要保密为由而不予批准;2、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3、涉及***性质犯罪及毒品、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但是,当律师在侦察期间向侦察机关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的侦察职员往往表现出以下特点来阻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1、以侦察机关内部有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但他们安排律师会见得经过某某领导批准,某某领导不批准安排时间,他们就不能安排,这实际导致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还是得经过批准;2、六部委《规定》中不是规定了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安排会见吗?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的侦察职员同意在四十八小时或五日内安排会见,但他给你安排的会见时间可能是一个月以后的某一天或更长,而不是安排在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往会见,他以为我只在要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给你安排时间就不违法。而对于这样的解释,在1999年1月18日起实行的《人民***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规定》第151条第1款就有这样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应该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具体的会见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司法解释及部分规章与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导致律师会见难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讯。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96条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享有了解权、会见权、局部的调查权,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创造了新的机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根据《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对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先容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参加会见证实。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150条、第151条对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也作了具体规定,第150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人民***,并且向人民***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 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实和律师事务所先容信”,第151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具体的会见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人民***安排会见时间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决定不派员在场的,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实,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的同意会见证实或者人民***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