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会见难律毕业论(4)
2017-12-01 03:05
导读:(四)个别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的违规,也是导致律师会见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笔者曾到××市看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碰到过这样的事情,
(四)个别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的违规,也是导致律师会见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笔者曾到××市看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碰到过这样的事情,当笔者和同事一起到市看管所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出示有关证件后,看管所干警在未看笔者有关证件前曾问笔者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在笔者告知看管所干警并当场出示笔者的执业证以后,看管所干警告诉笔者,你们可以会见,但是要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会见就不让见,笔者问明缘由,原来是该所个别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监所规定,擅自给犯罪嫌疑人携带物品。
另外,还有个别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带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支属到看管所。
除此之外,还由于我国法制的健全,对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不完善,致使一些没有律师资格或未获得国家司法考试的职员在律师事务所内以律师身份接受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不仅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更严重的是败坏了律师良好的声誉,使得一些办案单位在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对律师采取了严格甚至是苛刻审查制度,以致造成了律师会见难的题目。
由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上述种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难的情况,使得律师既不能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使《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刑事司法原则留于形式。因此,如何能客观公正的保证律师充分正当的行使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所面临的现实题目,鉴于此,笔者以为,解决律师会见难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应进步律师自身素质,新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参与刑事案件的规定,从立法上强化了刑事辩护的作用,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求辩护律师整体素质全面进步。辩护律师应不断进步
政治道德、法律水平及业务素质,进步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自控能力,进步辩论的技巧。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其次,作为辩护的基础,尽力搜集有利的证据,首先要遵守现行法律及有关规定,面对侦查机关对律师提前参与的不适应,疑虑有碍刑事侦查;面对起诉机关对强化辩护律师作用的不理解,难以接受国家公诉机关同自由职业者的同等对抗的现实,有关歧视性的规定,职业报复等会给律师调查权证权的运用带来主客观方面的障碍,故进步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技巧,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尤其是加强对律师的监管力度,做到从我做起,严格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律师在向有关办案单位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才不至于给有些想刁难律师的侦查职员以有机可乘。
第四,通过法律的制订或司法解释,使《刑事诉讼法》第8条所规定的“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具体化,使人民***在刑事诉讼中真正起到法律的监视作用。针对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完善追究制度,尤其是对于那些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律师或者误解法律的职员,因其是明知故犯或者是对法律的不懂,更应当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开除司法队伍,以此做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让有些人想犯也不敢犯。
第五,同一法律的规定,充分保证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只要律师以为有必要向办案单位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除涉密案件以外,不分条件地随时提出随时会见。
此外,承办刑事案件要气氛冷静、预备、选择六个字的要诀:所谓冷静,是指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对被告表现出同情和关心,稳定表态。做到了这些,笔者以为,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找准对策,找准题目的突破点,变被动为主动,一定能迎来刑事辩护制度的春天。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