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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程序公正律毕业论文(5)

2017-12-01 04:11
导读:在适用简易程序方面,有些基层法院在严格执行简易程序规定上还存在差距。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曾到深圳某区法院出庭代理。开庭后,只见一名书记员

在适用简易程序方面,有些基层法院在严格执行简易程序规定上还存在差距。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曾到深圳某区法院出庭代理。开庭后,只见一名书记员来到法庭,临时公布本案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然后就以承办法官的名义审理本案,前后化时间不到半个钟头就审理结束。实在本案所涉货款金额几十万元,双方的争议也不小,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更何况即使作为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深圳某区法院一名书记员就能自审自记,审理案件,显然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相信这类现象在司法改革不断深进后,一定会完全消失的。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和法官要做到程序公正,还需要有个努力过程。但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坚信我国法院和法官一定能够牢固树立程序意识,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为尽快实现司法公正,为建设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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